同济环内〔2022〕30号
关于修正《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的修正意见已经2022年11月14日第36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的发展需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三全育人”要求,推进校院两级管理,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为进一步提升学院房屋资源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和学习条件,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学院是所在公用房使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部门,党政联席会决策院内公用房的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学院办公室是公用房的管理执行部门,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执行、日常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学院有权收回相应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与科研用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同环发〔2019〕0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同环发〔2022〕5号
(2022年11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的发展需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三全育人”要求,推进校院两级管理,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为进一步提升学院房屋资源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和学习条件,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公用房,是指权属学校所有,由学院所管理使用的房屋资源,适用对象和范围为本院的办公、科研、教室、教学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会议室、自习室、公共活动空间、其它各类平台等用房。
第三条 学院各类公用房以教师、平台、课题组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和使用。
第四条 公用房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遵照“分类管理、共享优先、动态配置、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实行“资源统配统管,使用权责分明”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院是所在公用房使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部门,党政联席会决策院内公用房的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学院办公室是公用房的管理执行部门,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执行、日常使用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公用房按照使用功能,分为行政管理用房、公共平台用房、教师办公科研用房、其它用房等四类。
第七条 行政管理用房是指学院内党政、系所、院办、学工、教务等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配额面积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免收学院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八条 公共平台用房是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教室、自习室、公共活动空间等满足公共教学、科研、学生活动需求,面向教职员工、学生等开放使用的用房及其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公共平台用房免收学院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九条 教师办公科研用房是指教师、课题组日常工作使用的各类办公室、科研实验室、共享实验空间等。教师办公科研用房实际使用情况按年进行面积核定,缴纳学院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条 其它用房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安防空间、储存空间、其它各类平台/基地用房等。其它用房应每年按照实际使用用途进行分类配置,经学院讨论明确,其中公共用途用房免收学院房产资源调节费,教师或课题组单独使用的空间应缴纳学院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一条 教师、平台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公用房使用的具体管理和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院承担公用房第一次的基础装修费(水、电、墙、地面),其它费用由管理/使用者自理。二次及二次以上装修改造需要学院批准,涉及消防、实验室、房屋结构等较大变动的须按照学校要求报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批准,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十三条 学院公共设施、办公室、教师/课题组科研实验室的水、电、气、门、锁等日常零星维护、维修,由学院负责。人为原因造成科研、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的水、电、气、门、锁等损坏,维修费用由教师、课题组、责任人支付;造成事故的,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房产资源调节费用途及标准
第十四条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学院向各教师/课题组同步收取办公科研用房资源调节费,在符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各课题组可用横向、科研业务费、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支付房产资源调节费,房产资源调节费一律划入学校为学院缴纳各项费用所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收取的房产资源调节费主要用于:
1.物业管理费用;
2.消防、电梯、门禁、监控等设备年维保费用;
3.水电费;
4.共享实验室的建设和维护;
5.学院公共设备的维护;
6.非固定资产堆物清理;
7.房屋的维修、修缮;
8.其他房屋使用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教师办公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制,按使用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有偿使用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学院办公科研用房采用配额制收费管理。在定额配置内,按照定额配置收费标准核算;超过定额,超出部分按照学校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核算。当前评估价:四平路校区3.5元/平方米/天,具体市场评估价变更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二)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享受免费使用的标准为:院士36平方米/人、教授18平方米/人、副教授12平方米/人、中级9平方米/人、其他人员5平方米/人,其他人员包括:学校在编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博士后和科研助理。超出免费使用面积的,超出部分按3.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因学院办公用房资源的限制,办公用房面积低于免费使用标准者,不足部分按1.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金只可以用于抵扣房产资源调节费。
(三)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以课题组为基本单位进行分配和核算,科研用房分配定额标准为:教授50平方米/人、副教授25平方米/人、中级15平方米/人,科研用房面积在配额标准以内的,按1.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科研用房面积超出标准部分,按3.5元/平方米/天标准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新进人员第一年减免房产资源调节费,第二年开始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 学院公用房的分配、调整权归学院,学院有权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适时调整使用者的办公与科研用房,各部门、各课题组、教师之间不得擅自调换办公与科研用房。
第十九条 各课题组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管理与维护,保证房屋的完好,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如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学院有权收回相应公用房:
1.学院用房是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的场所,不得出租、挪作它用或未经学院学校审批违规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该使用者的用房资格,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报学校相关部门追责并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2.对拖欠或拒付房产资源调节费者,学院暂扣其当年绩效,有权收回其所使用的办公与科研用房;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学院有权收回其科研用房;
4.对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科研用房,学院有权收回;
5.对于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调整其科研用房面积或者收回相应的科研用房。
6.人员离岗(退休、调离等)后,其办公与科研用房须交回学院重新安排,原使用者须在学院审核盖章前将其原使用的房屋交还学院,清理所有家具设备、实验用品、废弃物等,保障房间可继续投入使用。如确因未毕业的研究生指导等工作需要的,可书面提交延期退还申请,并按照无定额面积提前支付相关房产资源调节费,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收回的办公与科研用房由学院统一调配,科研用房用于人才引用和共享实验室建设。如课题组长退休,课题组内其它教师科研用房重新核算,且使用面积不高于对应配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禁违规私自搭建用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与科研用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同环发〔2019〕0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