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5〕12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2025年6月16日第24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5年7月4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并确保其安全和完整,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是指建账单位在学院及下属各单位、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单价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但同一批量总价10万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仪器设备和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管理、使用和处置等原则上均按《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分管行政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牵头制定学院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配置方案,负责论证、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维修、处置等申请的审核;
(三)落实盘点工作,根据盘点结果加强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盘点结果进行确认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五)配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等。
第七条 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审核,履行使用维护、保管、盘点、清查以及调拨、报废等手续;
(三)管理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按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四)做好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上报等工作;
(五)对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水污染控制与资源绿色循环全国重点实验室、长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城市污染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学院办公室等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二级建账单位。各个建账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资产管理员,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规程在“同济大学设备管理系统”对各建账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变动、报废等环节进行审批,充分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监督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
(三)协助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协助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员合理配置与调配建账单位的固定资产,提高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对在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员取得联系;
(五)负责协助本建账单位离退休、院内外调动人员等,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做好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是各类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保管人有以下要求:
(一)必须是学校正式编制或聘任人员。临聘人员、研究生不得作为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
(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定期对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确保账实相符;
(三)购置或领用新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后,应及时申请验收建账,张贴资产标签,定期盘点,更新设备相关信息,确保设备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与实际相符;
(四)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失,发生被盗应及时报案;退休、调出或离职时向所在二级单位交还领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功能,提升使用效益。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应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六)按照学校要求报备相关资料,在“同济大学设备管理系统”中申请增值、减值、报废、报损、报失、调拨等。
第三章 购置和验收管理
第十条 使用学校各类经费进行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购置,均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购和审批。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或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总金额达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学校规定的招标金额以上的采购,适用《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使用学院层面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需纳入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以各种经费来源购置的以及捐赠、调入、自制等形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十三条 新购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到货后,应在—个月内组织开箱验收。在安装调试、使用测试、运行正常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资产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原则上需正常运行1个月后,再组织资产验收。
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应在购置合同约定完成期限后1年内完成资产验收、登记入账。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类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应优先保障本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在保证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建账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保管人要积极组织和落实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因科研工作需要暂时移至校外使用的,应当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校外使用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设备原值分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转让、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
(四)盘亏、非正常损失;
(五)闲置、拟置换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其中贷款购置的设备处置,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还清本息;
(二)使用年限已达贷款年限。
第十九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对于已达到报废状态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前,应组织专家进行报废技术鉴定和残值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同环发〔2021〕27号,2022修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