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29号
关于修正《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正意见已经2022年11月14日第36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公务活动有效开展,规范公务用车活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所租车辆不得高于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等豪华车辆。如公务活动到交通不便的林区山区,普通轿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而必须租赁越野车时,须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
第九条 公务租车遵循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用车人应提前一天向业务分管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环境学院公务租车申请单》(见附件),如实填写用车时间、用车型号、用车事由等事项,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导及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订车或用车,如需学院办公室安排订车,请在相应框内打勾;如果不需要学院办公室安排订车,可自行订车后凭据报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事一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
同济环内〔2022〕1号
(2022年11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公务活动有效开展,规范公务用车活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务租车是指学院用于因公办理业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所租用的社会车辆。
第三条 公务租车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规范、厉行节约、优质服务的原则。按照公务缓急轻重、目的地距离等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市内公务优先选择地铁、轻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确有必要的可使用出租车或者规范租用有租车资质公司的车辆。外地出差优先使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没有可达公共交通工具,确实需要租用汽车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租车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院公务租车的使用范围包括:
1.学院组织的大型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用车;
2.接待上级部门检查调研、接待外宾用车;
3.学院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调研、培训、参观、党建、群团、教学等活动用车;
4.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处理突发情况和公共交通不能方便到达地区参加活动用车;
5.学院保证后勤服务的用车;
6.学院突发事件应急用车;
7.需由学院统筹经费承担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各系、所、中心、科研平台、课题组开展教改、科研活动等有专门经费支持的项目用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凭据按实报销。
第三章 公务租车标准
第六条 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
(一)3 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
(二)4 人(含)以上、5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商务车;
(三)6 人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情况租赁相应的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
第七条 所租车辆不得高于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等豪华车辆。如公务活动到交通不便的林区山区,普通轿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而必须租赁越野车时,须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
第八条 外事活动或其它对租赁车型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务租车审批流程
第九条 公务租车遵循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用车人应提前一天向业务分管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环境学院公务租车申请单》(见附件),如实填写用车时间、用车型号、用车事由等事项,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导及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订车或用车,如需学院办公室安排订车,请在相应框内打勾;如果不需要学院办公室安排订车,可自行订车后凭据报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事一审批”。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务租车的年度预算、申请登记、合同备案、日常监督和报销管理,负责建立公务租车管理台账登记(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去往地点、审批人等信息)。
第五章 公务租车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租车费用实行分项列支:学院财务部门要严格社会化车辆费用开支,按规定在相关的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出差用车,在差旅费中列支;会议用车,应与会议申请一同审批,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用车,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培训用车,在培训费中列支;其它公务活动用车,从综合定额相关经济分类科目列支。
第十二条 用车人用车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用车审批表、租车合同、租车费用发票等凭证。未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车辆租赁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公务租车经费纳入学财务“三公”预算管理,并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纳入财务季度报告和审计监督范围。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对公务租车的日常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如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核实后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务租车申请单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务租车申请单
用车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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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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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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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乘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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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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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行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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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与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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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学院办公室订车 |
□是 □否 |
单程□ 里程数(约):返程□ 里程数(约):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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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申请人签字: |
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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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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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室订车信息 |
司机联系方式:订车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