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41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3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1月28日第38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院,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同济大学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院为了组织和管理学院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学院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上级规章有特别规定以外,学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失效(废止)及释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范性文件和学院工作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学院合法权益和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性,体现学院的职责与权限的一致性。
第二章 类别
第五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守则、须知等文本,但不能称条例。
1.章程:是指为规范本单位性质、运作机制及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本。
2.规定:是指对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3.办法:是指在办理某类事项、开展某类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文书。
4.细则(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上级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说明或细化操作的文书。
5.守则(规则、规范、规程):是对某类人员提出应当共同遵守规则的文书。
6.须知(指南):是对某方面工作需共同知晓并遵守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书。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小组。学院分管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学院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中心等学院各部门指定工作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
第九条 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制度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学院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提出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举措,协调各部门任务分工,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对学院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内容等提出意见;
3.研究学院制度体系建设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失效、释义;组织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调研、论证等工作;审核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制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定、公示、公布与解释。
1.立项
学院各部门可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申请起草规范性文件,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拟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与学院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文件的衔接性,并提出建议方案。
2.起草
(1)规范性文件应由申请立项的部门组织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由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协调,并按照业务相关性程度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
(2)起草(牵头)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参加。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应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涉及学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反馈。
(3)起草(牵头)部门应准备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拟定理由或参考条文对照表、征求意见表。
(4)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当包含以下内容:规范性文件编制目的、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等;具体活动涉及部门和单位相关职责;具体行为规范、开展流程和程序、管理事项和内容;具体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和程序、违规责任;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时间、释义主体、原相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告等。
(5)学院办公室对起草(牵头)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初审,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等。
3.审定
(1)学院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将其草案、起草说明及有关调研材料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部门独立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审核;部门联合起草的,应由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共同审核。
(2)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提交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涉及教职员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学生奖惩等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3)规范性文件审议决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以公示方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由起草(牵头)部门将“意见”整理成文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提交学院办公室。如出现原则性意见的,重启审定流程。
4.公布
(1)经审议通过并公示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学院办公室拟定文号后予以公布。
(2)公布形式包括邮件通知、学院信息系统发布、学院网站公布或公告栏张贴等形式进行。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限定范围内按规定传阅。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3)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权查阅不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为规范性文件的查阅提供便利。
第五章 释义与归档
第十二条 独立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该文件起草部门,联合编制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其起草的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起草(牵头)部门应适时开展具有解释权的规范性文件宣贯工作。必要时,可制定相应的解读文件。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牵头)部门负责该文件的归档,学院办公室负责备案。内容应包括:起草说明,拟定理由或参考条文对照表,征求(公示)意见及反馈表等材料。
第六章 修改和失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两种形式。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整体的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修正指对部分不合时宜的内容予以修改,包括增加、删除、调整表述等。
第十六条 修订规范性文件时,应明确修订后其实施日期,并规定原文件的处理方式。修正文件时,应以通知的形式予以公布,先表述调整内容,再重新公布修正后的文件,原文件号不变。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修正可酌情简化。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失效是指对涉及的工作内容已经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执行。规范性文件需做失效处理的,由文件的起草(牵头)部门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申请表,报学院办公室审议后,提交相关会议审定。
第七章 清理
第十九条 起草(牵头)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学院实际工作的变化,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申请。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每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内部各民主机构可以向工作小组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提出规范性清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起草(牵头)部门将须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后提交学院办公室,报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规范性文件编制规定(试行)》(同环发〔2021〕00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