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23号
关于修正《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修正意见已经2022年11月14日第36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资金运作,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同济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权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每年学校下发关于编报校院两级综合预算的通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通知各部门负责人部署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按时编制学院整体预算方案,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形成下年度的正式预算上报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一级预算、分级管理”的方法。学院总预算由分管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学院预算的具体执行。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调整,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有直接责任,按照预算经费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第六章 决算和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分管负责人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及决算情况,并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纪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院对各类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同环发〔2020〕2号
(2022年11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资金运作,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同济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院预算应当遵循“增收优支、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总原则。
第四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任务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学院预算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和分析,保证学院预算的全面完成。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权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预算管理职责:审议和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审议和批准学院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按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审议和批准学院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组织和拟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具体部署学院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汇总和审核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方案;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经费预算,并按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实施预算调整;编制学院年度决算报告。
第七条 学院各预算责任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根据学院的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表、预算说明书、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落实本部门的支出责任;坚持主要经济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根据学院发展情况,对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责:听取学院财务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学院预算收入包括学校补助收入(日常经费、专项经费)、教育事业收入(学位培训、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等)、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 学院预算支出包括教职工队伍建设支出、学生资助支出、党建支出、教学科研业务费支出、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公共服务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预备费等。
第十一条 学院应设置一定比例的预备费支出,预备费额度不得超过学院年度预算总收入的2%。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避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管理,全部支出由学院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资金分配等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管理要强化项目收支责任和项目管理责任,实现资金运作效益最大化,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编制说明即对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情况的分析说明,包括对学院总体预算收支情况以及各项目预算的编制依据、单位人员情况、事业发展目标、制度建设等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即按照学院规划以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任务书确定的学院整体绩效目标和指标值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每年学校下发关于编报校院两级综合预算的通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通知各部门负责人部署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预算年度工作计划、财力可能等,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编制预算收支表、预算说明书、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按时编制学院整体预算方案,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形成下年度的正式预算上报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及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一级预算、分级管理”的方法。学院总预算由分管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学院预算的具体执行。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调整,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建立严格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组织预算收入,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有直接责任,按照预算经费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由责任单位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报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同意由财务部门执行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备费的使用需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写明理由、数额和详细支出内容,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方可使用。
第六章 决算和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分管负责人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及决算情况,并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纪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院对各类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