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20号
关于修正《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修正意见已经2022年11月14日第36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管理,促进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学院非学历教育重大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由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等集体决策。学院党委对非学历教育进行政治把关。
第八条 为保证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由分管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学院办公室承担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与归档工作。
第十条 学院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由学院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由分管负责人审核,符合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的报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立项。经学院审批同意立项的办学项目,由学院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提交学校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多管办)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相关部委委托举办的须使用部委证书的办学项目,应提前与学院沟通报备并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佐证材料、情况说明等,经学院和多管办批准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不得违规收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所述的各类培训,按照其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培训费标准执行。
政府指定承担的培训项目按照政府财政拨款额度执行。
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委托培训项目,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确定收费标准。
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办学项目,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含学院下属平台、机构)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一经学院查实,除责令停办并上交全部所得外,学院将依照学校相关要求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报学校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规外包、弄虚作假、蒙骗学员,以及借办学之名营私谋利的,学院将责令整改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同环发〔2022〕14号
(2022年11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管理,促进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
第三条 学院在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发展定位和办学能力,依托自身学科专业的优势特色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市场规律,依法依规、协调有序地发展非学历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
第五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严格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和学院声誉。任何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各类学历教育相混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对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工作统一领导、统筹管理,整体协调各学科和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非学历教育重大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由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等集体决策。学院党委对非学历教育进行政治把关。
第八条 为保证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由分管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学院办公室承担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与归档工作。
第九条 学院下属的系、所以及其它部门、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学院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十条 学院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由学院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由分管负责人审核,符合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的报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立项。经学院审批同意立项的办学项目,由学院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提交学校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多管办)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中,如涉及国(境)外事务的办学,需由分管外事负责人和分管社会服务的负责人联合审核,符合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的报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立项。经学院审批同意立项的办学项目,报学校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再报多管办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不开展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遇确需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情况,应由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合作办学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同意后才可申报立项。具体要求按照《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审批表》,招生简章,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拟使用教学材料、教案、教参、讲义,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等材料,委托办学项目还需提交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协议需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拟定并由多管办审批通过后才可由双方签字盖章;多期开班的办学项目每期均需签订协议并通过学院及学校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要求,各类非学历办学项目在正式开班前还需办理开班申请手续。开班申请程序如下:
学院办公室提交《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审批表》、课程表、学员名单、培训班预算表等材料至多管办,并在“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信息管理平台”上申请开班,经多管办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开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必要时需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教学质量,打造“同济环境品牌”。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做好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如课程安排、教师聘请、配备班主任以及教学场所、授课设备的租借等。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做好办学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工作,严肃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规范学员管理、确保学员安全。
第十八条 各类办学项目的师资原则上应以本校教师为主,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人员应做好对外部邀请师资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核,并对其教学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完成后,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将执行课表、学员名册及考勤表、学员成绩及结业证书发放情况表、教学效果评价、办班合同(招生简章),财务入账凭证等整理归档。每期项目均须具有自招生启动至办班结束全过程的档案资料。项目归档资料详见附件。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应认真做好学员学习考核工作,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经学院办公室和学校多管办审核通过后,可以申请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结业证书申请材料包括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信息,学员照片以及学员成绩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相关部委委托举办的须使用部委证书的办学项目,应提前与学院沟通报备并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佐证材料、情况说明等,经学院和多管办批准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不得违规收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所述的各类培训,按照其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培训费标准执行。
政府指定承担的培训项目按照政府财政拨款额度执行。
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委托培训项目,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确定收费标准。
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办学项目,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所有收费,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的统一收费票据,并使用学校规定的财务账号,不得使用其他部门的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确实需要收费减免的,需事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多管办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院预算,成本以外所有收入全额上交学院财务,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接受捐赠等名义的收费。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通过学院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委托培训或合作办学培训合同中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属于学校采购工作范围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校内资源开展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审计审查、财务管理机制,覆盖非学历教育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机制,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非学历办学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规范办学要求的办学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办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含学院下属平台、机构)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一经学院查实,除责令停办并上交全部所得外,学院将依照学校相关要求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报学校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规外包、弄虚作假、蒙骗学员,以及借办学之名营私谋利的,学院将责令整改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非学历教育接受校内纪检监察、巡视、财务、审计、人事、多管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非学历教育归档材料
附件
非学历教育归档材料
1. 立项材料(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向多管办报批的材料)
2. 公开课办学项目的宣传材料(含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媒体宣传材料等);
3. 开班或结业典礼(仪式)议程;
4. 学员手册(含临时班委、课程表与授课师资信息等);
5. 授课讲义、图片资料等;
6. 开班期间的影像资料(包括开班或结业照片、课堂教学影像、学员合影等);
7. 成绩汇总表;
8. 学员评课评教反馈表;
9. 相关新闻稿;
10.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如财务类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