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14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经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8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0月31日第34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31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全院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同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主要为实验室使用的压力蒸汽灭菌设备。根据使用设备的有效容积(V)分为普通类设备(V<30L)和特种设备(V≥30L)两类。普通类设备按照学校、学院设备管理要求监管,特种设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安全监察办法要求监管。实验室高压反应釜纳入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普通类设备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相关设备和使用人员的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好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一)快开门式压力容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规定。
(二)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的各类人员须经过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其中使用特种设备(V≥30L)的操作者须通过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相应类别考试,通过考试报学院备份后持证上岗。
(三)操作者发现问题或故障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停用设备,做故障暂停使用标记,及时联系厂家维修;相关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实验室安全员,并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四)特种设备使用实验室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章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 购买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须严格按照学校设备申购流程。采购特种设备(V≥30L),设备负责人应当在特种设备到货后三十日内,到上海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设备注册登记。注册完成后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登记备份,学院汇总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各实验室须结合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设备附近显眼位置。安全操作规程须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项内容:
(一)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岗位正确操作流程(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七条 所有的设备均需在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特种设备模块—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录入。所有设备的操作,操作者须严格台账登记,台账至少须包含开车时间、停车时间、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运行状态检查及操作员签字六项相关内容,涉及灭菌操作的需使用灭菌化学指示卡监测灭菌效果。设备使用过程中人员严禁离岗、脱岗。
第八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报废或报失须严格按照学校设备报废或报失流程。其中特种设备(V≥30L)在上海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设备注册登记的设备,须办理进行相应的报废或报失流程。
第四章 设备监督检查
第九条 普通类设备(V<30L)的自行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检查:使用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检查;
(2)运行检查:运行过程中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电源插座等是否正常工作。
(3)定期自行检查:操作员每月检查,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 特种设备(V≥30L)除完成普通类设备的3项自行检查外,每一自然年还应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形成检查报告(见附件)。特种设备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还须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使用单位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操作者若发现设备或安全配件超出检验有效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申报检验以及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安全员须监督本实验室操作者的使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每周和每月巡查中将检查各实验室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
(一)发现使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未进行台账登记的、无安全操作规程或未上墙的情况,记违反学院实验室一般安全规定;
(二)发现使用过程中脱岗、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设备超过检验期限仍在使用的情况,记违反学院实验室重大安全规定;
(三)发现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同环发〔2019〕第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