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13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经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8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0月31日第34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31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管理工作,完善学院废弃物分类管理体系,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和《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和受到实验污染的废弃物等,特别说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物。未受实验污染的无毒无害纸制包装、塑料制品或清洁干净的塑料、玻璃器皿等可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含各教学科研平台、各课题组及其他等)是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制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人员的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的各类人员须进行实验室废弃物投掷、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管理责任人须统筹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员组织落实和执行。
(三)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同济大学耗材采购管理平台—废弃物申报板块填写申报信息时,需写明主要成分或化学品名称。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宣传,对实验人员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学校、学院检查发现实验人员不按分类标准收集管理,应当要求其改正。现场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行为将依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实验室废弃物分别投放至实验室相应的收集容器,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废水、废液和填埋危险废物等。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堆放在公共区域,各实验室须对实验室外区域负责。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存放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三章 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
第十条 学院实验室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液、锐器、一般生化固体废物、废试剂空瓶、报废化学品、颗粒固体类废物、生活垃圾类、废气、其他等九类。
(一)废液:主要按照有机废液,无机酸碱废液,含重金属、剧毒品废液,含氟废液,污泥及生物样品类五种类型进行分类收集。
1.有机废液:须按照油脂类、含卤素有机溶剂类(脂肪族或芳香族卤素化合物如:三氯甲烷、二氯甲烷、氯苯等)、不含卤素有机溶剂类三类单独收集;
2.无机酸碱废液:须按照酸性、碱性无机废液两类单独收集;
3.含重金属、剧毒品废液:须按照每一类重金属(学院主要涉及汞、镉、铅等)和剧毒化学品(学院主要涉及砷、硒、氰等)单独收集;
4.含氟废液:含有氟酸或氟化合物废液;
5.污泥及生物样品类:须按照有机污泥(油泥、发酵废污等)、无机污泥(水处理污泥等)、可燃感染性污废(废标本、废生物样品等)三类单独收集。
(二)锐器:注射器针头、玻璃、刀片等受实验污染的锐器,破碎的实验容器。
(三)一般生化固体废物:包括手套、口罩、纸、称量纸以及移液枪头、离心管、注射器枪体、采样瓶等塑料容器和灭菌生物样品在内的受实验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四)废试剂空瓶:各类盛装化学品试剂或样品的玻璃空瓶。
(五)报废化学品:过期、污染、报废的化学品。
(六)颗粒固体类:受污染的土壤碎石、活性炭及相应过滤器、沸石、填料、废催化剂、焚烧飞灰、工业固体废物等
(七)生活垃圾类:未受实验污染的包装盒、塑料制品、陶瓷坩埚、生物样品、建筑废弃物、废弃木材等可作为生活垃圾。
(八)废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等。
(九)其他未归入以上八类的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废弃物中废液、锐器、一般生化固体废物、废试剂空瓶、报废化学品、颗粒固体类废物六类均为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点。各实验室分类收集后,在同济大学耗材采购管理平台—废弃物申报板块填写申报信息,学院审核通过后联系学院危险废物收集专人进行预约。具体收集方式如下:
(一)废液: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收集容器,按照废液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每类废液单独收集,废液收集容器贴统一危险废物标签,写明废液包含化学品成分及浓度;废液收集容器下须放置防泄漏托盘,易燃、可燃性废液收集容器须远离火源、远离氧化剂、与加热设备保持合适安全距离。废液容器存量达到容积的80%,实验室管理人员须立即联系学院危险废物管理专人,转移至学院危险废物暂存柜。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倒入下水道或填埋。
(二)锐器:涉及实验室须配备锐器盒收集,针头需套好针帽;各实验室内须自行设置收集点,并做好与生活垃圾类废弃物的区分。
(三)一般生化固体废物:各实验室内须自行设置收集点,并做好与生活垃圾类废弃物的区分,容器内无固、液化学品残留。其中沾染过易燃易爆(特别是遇水易自燃)化学品的固体废物须单独收集,用带盖金属容器存放;生物样品须单独收集联系资质单位处理。
(四)废试剂空瓶:各实验室内自行设置收集点,试剂空瓶内不得残留化学品,保留原标签集中安全存放。
(五)报废化学品:各实验室定期清理并联系学院专人清运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柜,报废化学品须标识清晰,应确保密封避免泄漏,用网格、隔板隔开独立放置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竖立,严禁叠放。报废化学品的暂存须严格对照《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物配存表》内容进行分类。
(六)颗粒固体类:活性炭、废催化剂、沸石实验材料等为危险废物,涉及实验室须自行收集后联系学院实验废弃物收集专人转移至学院危险废物暂存柜,受污染的土壤碎石类危险废物须联系资质单位处理。
(七)生活垃圾类:依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建筑废弃物、大型桌椅木材等联系物业管理部门集中处理。
(八)废气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专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排出。
(九)其他未归入以上八类的实验废弃物,联系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危险废弃物管理专人进行判断,根据实际情况收集。
第四章 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均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禁止擅自转移、转送和自行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转移废弃物到学院危险废物暂存柜或转移到学校联系的上门直接收取废弃物的单位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转移手续和资料齐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同环发〔2019〕第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