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25号
关于修正《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正意见已经2022年11月14日第36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学院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学院须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各部门及个人须保持教室、会议室、办公室和实验室等场所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学院室内进行烹饪活动。不得使用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的电器。不得在学院楼宇内留宿,确因工作需要通宵时,须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九条 部门和个人如存在以下情况,学院将组织约谈、问责: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2.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的;
3.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尽责或处置不力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同环发〔2021〕24号
(2022年11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保障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安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受破坏的一切活动,包括教学安全、实验室安全、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电气设施安全、交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房舍设施安全、网络安全、生产安全、卫生与传染病防疫安全等。
第三条 学院区域范围内从事办公、教学、科研的系、所、平台、中心和各课题组等(以下统称各部门)及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方针。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学院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学院须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院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履行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规定赋予的安全职责。
2.接受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列入单位会议议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学校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会议制度、隐患巡查机制、隐患治理机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
5.在职责范围内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超出职责范围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向学校申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包括状态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台帐等。
第三章 重点危险源安全与管理
第九条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诱因。涵盖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用电、燃气、用电、燃气、食品卫生、楼宇房舍、基建施工、大型活动等。
各部门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定相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各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参照同济大学和学院各项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各部门及个人须保持教室、会议室、办公室和实验室等场所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学院室内进行烹饪活动。不得使用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的电器。不得在学院楼宇内留宿,确因工作需要通宵时,须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物业及个人的楼宇房舍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房屋修缮、改建项目必须履行程序,符合安全规定。房屋改变结构和使用用途必须报备,须经专业论证,符合相关安全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由使用部门负责,负责部门要加强本单位网络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发生和妥善处置网络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学院卫生与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由各部门协作完成,通过有效手段,定期开展卫生与传染病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卫生和传染病意识,增强卫生和传染病相关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是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同等责任。主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履行学校报批程序,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总管、部门负责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各部门是所属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完善师生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机制,切实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师生员工有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
相关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安全检查和奖惩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责任部门自查,监管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责任部门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检查机制,每周巡查。监管部门每月组织安全督查,定期召开安全督查工作会议,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督查报告。
第十七条 责任部门是学院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对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该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除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外,按照学校、学院办公流程上报。
第十八条 学院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部门和个人如存在以下情况,学院将组织约谈、问责: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2.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的;
3.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尽责或处置不力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