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21号
关于修正《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来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来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正意见已经2022年11月14日第36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来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机制,保证我院国际学生招生顺利、平稳开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招收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同济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文件精神及国际化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来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来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同济环内〔2022〕5号
(2022年11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机制,保证我院国际学生招生顺利、平稳开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招收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同济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文件精神及国际化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三条 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遵循掌握政策、严把标准、规范操作、择优录取、保证质量、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申请来我院接受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院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接受非学历学位教育的长期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统筹负责本学院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国际学生的申请材料审核、综合能力考核、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院来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须按照教育部、上海市和同济大学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
第九条 招生工作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工作议事和决策。通过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决策原则、范围、组织、执行和纪律等。招生工作过程中,坚持保密制度、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十条 对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报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评价、保密安全、面试录取、信息公开和公示环节等,学院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国际学生招生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年度工作方案、招生简章等文件,由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院(系)考核情况,及导师的接收意见进行综合考评、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拟录取名单须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录取的国际学生须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须查验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新生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全面复查(含健康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五条 预防为主,加强国际学生招生队伍组织纪律宣教。将招生纪律教育作为招生队伍培训的必要环节。
第十六条 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应配合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及信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纪律,强化国际学生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加强对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