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9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境)外联合培养及交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境)外联合培养及交流管理实施细则》经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15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0月17日第32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17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境)外联合培养及交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规范本科生国(境)外双学位、联合授予学位等联合培养及交流项目的管理,保障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本科生国(境)外联合培养及交流管理暂行办法》《同济大学与国(境)外高等院校开展本科生双学位培养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济大学本科生交流学生的管理及各类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本科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本科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及交流,主要包括我校或我院与国外高校或其院间所通过签订校际或院际交流协议,开展的本科生双学位、联合授予学位、学分互认及其他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院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本科生国(境)外联合培养及交流,根据交流项目时间长短分为:
1.长期交流项目:交流生在国(境)外参加课程学习或者实践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项目,如双学位及学分互认项目。
2.短期交流项目: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或者实践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竞赛、暑期学校、联合课程设计、短期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本科生国(境)外联合培养及交流,根据交流项目性质分为:
1.双学位项目:学生在本校及国(境)外大学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取得联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可申请双方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
2.学分互认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学分,并通过我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3.一般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参加短期交流或不计学分的交流活动等短期学习或实践后。
第三章 协议签订及管理
第六条 长期交流项目(双学位、学分互认项目)应纳入校际(院际)合作范畴,签订相关协议。校际交流项目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本科生院、学院共同协商拟订协议书,经法律顾问审定后提交双方校长或相关校领导签署。院际交流协议可由双方学院院长签署。所有已签订的交流协议都应在本科生院和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中外合作双方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起草并签订交流协议(中英文版)。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名称、合作目标、项目结构、学生规模、参与专业、教学要求、经费与后勤保障、权利与义务、保险职责、争议解决、合作期限等,如涉及知识产权事项应明确其归属。
第八条 双学位项目应该制定适合双方培养要求的联合培养方案,其中须明确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安排、课程大纲、课程对应关系及修读要求、学分和成绩互认办法、学位授予条件等,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务分委员会认可后,作为交流协议的附件,与正式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学院具体负责项目的谈判、签约与运行管理,并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的选拔、实施及派出手续等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外事与国际合作业务室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专业课程学习情况,包括学生出国前培养计划及课程考核,回国后的学分互换等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离校手续,学生出国思想政治审核和教育,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等其他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 外事与国际合作业务室负责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学院各项目通知,组织学生报名、选拔及推荐到国外合作院校,与学校外办沟通、协助学生参加学校国际项目事宜。
第五章 选拔和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或学院发布的交流项目信息,自主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将在校期间成绩单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到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遵循机会均等、择优推荐的原则,按照交流项目具体选拔要求,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综合素质与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学院推荐意见,并将初选学生名单报本科生院。
第十六条 参与院际交流项目学生的名单,经本科生院复审后由学院直接发至国(境)外高校,获得录取信息后通知学生,并报本科生院和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参加校级中外合作平台项目(中德、中意、中法项目等)的学生,其出国学习的选拔、推荐工作由相关平台所属学院负责。平台所属学院确定人选后将学生名单报本科生院和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教务管理
第十八条 交流生应合理安排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计划,尽量避免与国内学习或考试等发生时间冲突。参加长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应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细则》要求,制定修读课程计划,并在回国后申请学分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获得交流资格后,自行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并与亲属一起和学校签订《同济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相关事宜告知书》,了解交流期间学费的支付、意外事故处置、学生和家长的责任及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条 交流生应根据《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流程》要求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在正式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报告出国(境)具体日期和预计回国(境)时间,并到本科生院办理学籍变动(长期交流项目)或者备案手续(短期交流项目)。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生在出国(境)之前将选课计划报送至环境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在回国后二周内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及本科生院办理学籍恢复手续(若为假期则在新学期开学时一并报到注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获批准后由本科生院核准及备案。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或注册手续者,将依据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交流期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交流生管理工作,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关注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保持定期联系。
第二十五条 交流生到达国(境)外后,应于二周内将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等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及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报。如遇健康、安全、法律或其它重大事项时,应尽快向我国驻当地使馆和学校报告,或在联系老师指导下按照正确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期间其它事项按照我国公民及留学生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学生积极开展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交流。未纳入校际(院际)交流协议的短期交流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