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49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经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3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1月28日第38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并挖掘大学生优秀典型,引导和激励我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注重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学习榜样,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青年大学生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根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评奖该年度的新生除外,不包括在职、定向、国际学生)和学生团支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优秀学生(标兵)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学习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考试成绩优良;
2.参评优秀学生的本科生须在评奖学年获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优秀学生标兵的本科生须在评奖学年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优秀学生标兵的研究生须在评奖学年获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奖学金;
3.所有参评学生须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4.参评学生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须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标兵)限班委、团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社团骨干、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骨干等学生干部参评;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优秀学生干部(标兵)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能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须在评奖学年获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社会活动奖学金;参评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本科生须在评奖学年获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研究生须在评奖学年获院级及以上研究生奖学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团支部凝聚力,能积极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团支部活动;
2.团支部学习风气健康向上,整体成绩良好;
3.团支部中所有寝室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4.积极开展支部组织生活并取得一定影响力,积极参加各级团组织活动,并在获评后积极创建上海市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5.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范围以学生团支部为主,如有特别突出的其他类型团支部也可参评。
第四章 评定组织
第六条 学院设立评优评审小组,成员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分团委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评优评审小组秘书组设置在学院分团委。学院评优评审小组负责学院评优评定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和异议裁决等工作,指导秘书组开展组织、学院初步评审、颁奖等事项。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各班级、学生组织要通过民主程序,充分酝酿产生推荐名单,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五四红旗团支部及标兵的推荐要广泛听取党团员和群众意见,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评选细则标准,加强审核、严格把关。
2.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小组制定评优分配方案,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班主任按评优分配方案组织选拔并在班级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提交学院。
3.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校团委审核。
第七条 评选说明:
1.优秀学生由各班级根据分配方案推荐,或由学院学生工作各类组织分别推荐;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各类组织分别推荐;五四红旗团支部由各团支部自荐。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评审小组在初审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五四红旗团支部中进行提名,并推荐至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答辩评选及公示。
2.本细则中的年度荣誉称号不可兼得,参评个人只能申报一种荣誉称号。
第六章 监督
第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未如实申报的学生,一经评优评审小组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院纪委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学生评优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定细则》(同环发〔2021〕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