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8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管理办法》经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15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0月17日第32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17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规范学生赴国(境)交流的管理工作,提升学院的综合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同济大学本科生交流学生的管理及各类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境,并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的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或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助金等资助,赴国(境)外学习、攻读学位、联合培养等(含应届毕业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攻读硕士或博士)。单位公派出国(境)是指基于校际、院际协议,由学校、学院批准等方式公派出国(境)。
第二章 学生选派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2)身心健康,外语能力优良,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3)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支持其出国(境)。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4)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
(5)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够完成在国(境)外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选拔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学校或学院发布的交流项目信息,自主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将在校期间成绩单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学校或学院指定的国际交流项目负责老师。
(2)学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按照交流项目选拔要求,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综合素质与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初步审核和选拔,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学院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学生名单报本科生院(本科生)、研究生院(研究生)及外事办公室备案。
(3)对于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拔工作,参照研究生院每年发布的《同济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及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六条 学生出国(境)前需办理学校派出手续,获得出国(境)批件后方可出行。具体流程参照《同济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流程》执行。
第三章 组织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的选拔、实施及派出手续等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外事与国际合作业务室分工负责。
第八条 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专业课程学习情况,包括学生出国前培养计划及课程考核,回国后的学分互换等事宜。
第九条 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离校手续,学生出国思想政治审核和教育,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等其他相关管理。
第十条 外事与国际合作业务室负责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学院各项目通知,组织学生报名、选拔及推荐到国外合作院校,与学校外办沟通、协助学生参加学校国际项目事宜。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言行。自觉遵守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文化及风俗习惯,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关系国家、学校利益和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 在国(境)外期间如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接开除学籍。如有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被派出国(境)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老师对其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谈话,进行包括思想政治、国家安全观、心理健康和学术诚信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和培训,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期间要定期与学院联系,汇报在外的工作学习状况。学生须及时关注学校及学院通知和通告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如奖助学金、优秀学生、推荐免试直升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助学贷款、就业等)由本人自行对未及时申请、报名等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公派出国(境)期间应当在每学期初按学校要求完成注册工作,回国(境)办理报到手续后由学院加盖注册章。
第十五条 出国(境)的学生需办理完整手续获得学校批件或备案后方可出行。出国(境)的学生需按照计划按期返校,在回国一周内到学院完成报到手续。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项目,出国(境)前按照在校生流程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在完成公派任务后,需回学校履行回国(境)报到手续。
公派出国(境)学生若需延长在国(境)外的学习时间,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未获得批准擅自延长境外学习时间的,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办理学籍、户籍等有关证明,应先经学院审核批准,再向学校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采取购买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在国(境)外期间,学生安全由本人自行负责。如在外出现紧急状况,应及时联系学院及当地使领馆。
第十九条 公派长期(三个月及以上)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必须定期向学院汇报学习进展。本科生跟项目负责老师,研究生跟自己的导师汇报。
第二十条 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同济大学学位的,须符合同济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届毕业本科生和学位论文已答辩或拟在当年进行毕业论答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除应届毕业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攻读硕士或博士项目外,学院原则上不受理其公派出国(境)申请。如继续在我院升学的应届毕业生,确因工作需要派出的,需由学生的后续导师同意,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派出。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学生党、团组织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学院与国(境)外单位签约的联合培养项目,按照签约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