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46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经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3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1月28日第38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具有同济大学学籍并在我院就读的正式注册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
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总比例一般不超过毕业人数的10%,具体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通知确定。根据学校下拨名额,学院结合各专业及班级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成绩优良,评奖时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原则上,市级优秀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不低于4.0,校级不低于3.5;
4.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2)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同时至少获得过一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3) 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5.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 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6.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第五条 评选组织及评选流程
1.本科优秀毕业生的院级评审组织为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毕业班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学生就业工作辅导员等组成的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执行,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
2.本科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网上系统内进行申请并确认提交,同时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至班级。由班主任组织完成学生材料的初审及评选,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院。名额分配时如有院级确定名额,由各班推荐人选参与评选,由学院评审小组直接组织评审。初评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市级优秀毕业生还需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七条 监督
1.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考试不及格或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流程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2.学院纪委对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八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同环发〔2021〕第017号)同时废止。
2.本细则由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