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6〕2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经2026年3月16日第11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6年3月23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同济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与《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名称
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分为市级优秀毕业生与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评定对象
具有学校学籍的正式注册在读的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评定名额
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一般各不超过应届毕业人数的5%,具体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的通知确定。根据学校下拨名额,学院结合各专业及班级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评奖时所有课程考核合格。
(六)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与宿舍环境卫生。
(八)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同一学位就读期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累计两次以上(含)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含)。2.累计两次以上(含)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同时至少获得过一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含)。3.有其他突出表现。
(九)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同一学位就读期间,应累计两次以上(含)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有其他突出表现。
(十)响应国家号召,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国防事业、赴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十一)同一学位就读期间,只能提出一次优秀毕业生的申请,同一次申请中,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可同时申请但不兼得。
第六条 评审组织及评审流程
(一)本科优秀毕业生的院级评审组织为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毕业班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学生就业工作辅导员等组成的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具体执行,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
(二)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工作以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网上系统内进行申请并确认提交,同时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至班级。由班主任组织完成学生材料的初审及评选,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院。名额分配时如有院级确定名额,由各班推荐人选参与评选,由学院优秀毕业本科生评审小组直接组织评审。初评名单在学院公示(原则上不少于三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将确定的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五)对在优秀毕业生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获奖荣誉,并依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奖励发放
(一)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八条 监督
(一)评定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考试不及格或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流程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学院纪委对本科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原《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同济环内〔202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