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5〕14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经2025年7月9日第27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同济大学章程》《同济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并在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正式注册在读的本科生,及由本科生为主组成的团队。
第三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分为优秀学生个人奖、专业性团队奖两大类。
(一)优秀学生个人奖
优秀学生个人奖主要包含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含社会捐赠奖学金)、本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本科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及本科生特色单项奖学金等。
(二)专业性团队奖
专业性团队奖主要包含科技创新团队奖、社会活动团队奖,用于表彰在专业领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以及研究能力突出的团队。具体评定办法在学校相关文件指导下,依据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4.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勤奋学习;
5.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与宿舍环境卫生。
(二)限制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2.评奖时处在违纪处分期内;
3.参评学年传播谣言或者不当言论产生严重后果者;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有学术造假行为者;
5.参评学年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科学研究,不经班主任同意私自外出、实习或者工作,一学期无故缺勤累计四周(含)以上者;
6.参评学年违反实验室或者学校住宿安全管理规定引发严重后果者;
7.参评学年班级评议为不合格者;
8.参评学年累计学分少于36学分者;
9.参评学年本人未按时提交申请者;
10.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规定的情况。
(三)其他条件
参评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学年所修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3.5,参评学年考核中无不及格课程;
参评本科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者,平均绩点不低于3.0;在评审期间,参评学年考核中已无不及格课程。
第六条 集体申请奖励的基本条件以集体类奖项评定细则的评选条件为准。
第七条 其他条件
如社会捐赠奖学金捐赠协议中有具体条件,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专职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教务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秘书处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
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和异议裁决等工作,指导秘书处开展组织、学院初步评审、颁奖等事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名额和要求,兼顾专业、年级及班级人数,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同专业若分班,则按专业总人数确定奖学金名额,下同)。其中,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额度不小于8000元的奖项作为重点奖项,组织答辩评审;社会活动奖部分名额分配到班级,部分名额由学工办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学院社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评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由学工办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学院社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条 同一评奖学年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社会捐赠奖学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不可兼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含社会捐赠奖学金)兼得;本科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本科生特色单项奖学金是否兼得由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协议约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重点奖项设班主任直推名额,每位班主任可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要求推荐0-1位同学参与重点奖项答辩。直推名单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有资格进入学院答辩。若直推名额在学院答辩未通过,仍有资格参评班级奖项。班主任直推名额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为:(1)班级评议良好及以上;(2)无负面清单所涉事项。重点奖项参评学生在符合基本评奖条件的基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需满足位于同年级或同年级本专业前10%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德、智、体、美、劳任一方面为学校或者学院作出重大贡献者,提交相应事迹材料,由班主任、学工办负责教师、导师、德育评定小组等专家推荐,经评审小组进行资格确认后,可给予直通重点奖项答辩资格,与其他获得答辩资格学生一同参与答辩。
第十三条 各班开展德育综合测评、个人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1)所有材料的有效截止日期根据学校相关文件为准,该次评奖时间内发表的论文、专利及获奖项目只能用于该评奖年限的评奖,不能计入下一评奖年限,若出现重复计算者,一经核实,取消该评奖年限评奖资格。(2)评奖年限内出国交流的同学若有意愿参加奖学金评定,需提出申请,并提交出国交流期间(全部科目)校方或任课教师出具的成绩排名证明,根据成绩排名折算到所在班级,然后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各班根据本细则及当年度经过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确定的《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以下简称“测评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确定初评名单上报学院,由学院组织下一阶段的评审或材料复审工作。全院答辩竞争的奖学金评选总分由初审综合测评分数和答辩评分组成,初审分数占70%,答辩分数占30%。
第十五条 各奖项的评选形式
1.优秀学生个人奖(重点奖项)的评选
重点奖项原则上按照人数比例在各专业之间进行数量分配;鼓励由各集体或部门直接推荐重点奖项候选人,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初审与统一答辩工作。
重点奖项的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班子代表、系(所)教师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学生指导教师(含导师及参与直接指导的其他教师)需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所有年级申请学生一同参与答辩,参与学生应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如实进行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根据打分情况排名、评奖并公示拟推荐获奖名单。
2.优秀学生个人奖(非重点奖项)的评选
主要由班主任负责,包括班级内的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评选和公示拟推荐获奖名单。捐赠方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捐赠方要求执行。
3.专业性团队奖的评选
科技创新团队奖、社会活动团队奖由学院分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申报、资格审查、评选和公示拟推荐获奖名单等。
第十六条 测评办法每年进行修订,在广泛征求全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学校最新要求,结合前一年评审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修订,并在当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十七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秘书处。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时间内向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秘书处提出意见,秘书处应在接到意见后在评审小组的指导下做出答复。
为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应通过学院官方渠道公示,公示信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公示;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奖励信息,原则上应及时撤下。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核实,除追回所得外,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奖学金,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评奖全过程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规范本科生奖励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环内〔2023〕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