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5〕15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经2025年7月9日第27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章程》《同济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院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原则上包括以下各类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2.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以下三种情况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休学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3)超出学制的研究生。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当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四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社会捐赠奖学金有具体捐赠协议的根据捐赠协议执行,没有具体捐赠协议的参照《同济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在同一评奖年度内,纳入统一评审范围的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捐赠方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捐赠方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4.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勤奋学习;
5.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敬师长,友爱同学,本科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研究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与宿舍环境卫生。
(二)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参评学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评奖时处在违纪处分期内;
3.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6.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7.违反实验室或者学校住宿安全管理规定引发严重后果的;
8.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科学研究,不经导师同意私自外出、实习或者工作。一学期无故缺勤累计四周(含)以上者;
9.德育评议不合格者;
10.传播谣言或者不当言论产生严重后果的;
11.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三)其他条件
1.申请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者,要求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绩明显,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型研究生应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应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2.申请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者要求积极参与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在校(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研究生挂职锻炼及其他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服务对象、实践部门好评;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在校(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组织、班级或其他组织担任一定职务,工作认真踏实,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友爱同学,乐于助人。
3.博士研究生新生参评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集体申请奖励的基本条件以集体类奖项评定细则的评选条件为准。
第七条 其他条件
如社会捐赠奖学金捐赠协议中有具体条件,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学院纪委书记、各系(所)主任或系(所)指定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教务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秘书处设在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奖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和异议裁决等工作,指导秘书处开展申请组织、初步评审、颁奖等事项。需要组织现场答辩或材料评审的奖学金及加分认定事项,由奖学金评审小组指导并授权具体评审小组开展工作。其中,国家奖学金采取全院答辩形式,由学院党政班子代表、系(所)教师代表等7人(含)以上组成评审小组。
奖学金评审答辩按照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进行,学生指导教师(含导师及参与直接指导的其他教师)需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和名额,将部分金额较大或捐赠协议明确规定的奖学金列为全院竞争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其余奖学金按专业人数和高低年级不同特点将名额分配到班级(同专业分班后,按专业总人数确定奖学金名额,下同),且奖学金评选适当考虑专业平衡。社会活动奖学金部分名额分配至班级,部分名额由学院学工办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学院社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条 全院竞争奖学金设班主任直推名额,每位班主任可推荐0-1位同学参与学院答辩。直推名单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可进入学院答辩。同专业分班后,奖学金名额排序按照专业确定,直推名额按照班级确定。若直推名额在学院答辩未通过,该同学仍有资格参评班级奖项。班主任直推名额应符合以下条件:(1)党员评议、班(团)评议良好及以上;(2)无负面清单所涉事项。
第十一条 非全院竞争奖学金由各班组织评选,其中社会活动奖学金在符合基本参选条件的申请人员中单列评选,具体评选方式由各班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除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外,奖学金申请材料的时间段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申请年度8月31日,各类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作为评审支撑材料使用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同济大学,且应与本专业相关,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副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各班级根据本细则及当年度经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确定的综合测评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确定初评名单上报学院,由学院组织下一阶段的评审或材料复审工作。全院答辩竞争奖学金的评选总分由初审综合测评分数和答辩评分组成,初审分数占70%,答辩分数占30%。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每年进行修订,在广泛征求全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学校最新要求,结合前一年评审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修订,并在当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十五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奖学金评审小组确定学院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奖学金名单并予以公示(原则上学院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秘书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再按程序报学校秘书处。
为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应通过学院官方渠道公示,公示信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公示;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奖励信息,原则上应及时撤下。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核实,将取消获奖荣誉,责令其退还奖金,依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奖全过程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规范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环内〔2023〕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