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3〕15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经2023年9月11日第23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评定细则》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院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除特别说明外,一般为以下各类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2.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除2018级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原学制后适当延长一年参评外,其他超学制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当年入学的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类别
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奖励标准由学校制定。
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有具体捐赠协议的根据捐赠协议执行,没有具体捐赠协议的参照《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评奖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3.申请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参与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在校(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研究生挂职锻炼及其他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服务对象、实践部门好评;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在校(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组织、班级或其他组织担任一定职务,工作认真踏实,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友爱同学,乐于助人。
(2)原则上参与学生工作1学年(含)以上。
4.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简称“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5.限制条件: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
(1)上一学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处于违纪处分期内者;
(7)违反实验室或者学校住宿安全管理规定引发严重后果的。
(8)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科学研究,不经导师同意私自外出、实习或者工作。一学期无故缺勤累计四周(含)以上者。
(9)党员评议或班级评议不合格者。
(10)传播谣言或者不当言论产生严重后果的。
(11)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职责
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学院纪委书记、各系(所)主任或系(所)指定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置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奖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和异议裁决等工作,指导秘书处开展申请组织、初步评审、颁奖等事项。需要组织现场答辩或材料评审的奖学金及加分认定事项,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并授权具体评审小组开展工作。其中,国家奖学金采取全院答辩形式,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代表、系(所)教师代表等7人(含)以上组成评审小组。
奖学金评审按照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进行,学生指导老师(含导师及参与直接指导的其他老师)需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工作设置纪委监督机制。
第六条 评审程序与方法
1.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和名额,将部分金额较大或捐赠协议明确规定的奖学金列为全院竞争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其余奖学金按专业人数和高低年级不同特点将名额分配到班级(同专业分班后,按专业总人数确定奖学金名额),且奖学金评选适当考虑专业平衡。社会活动奖学金部分名额分配至班级,部分名额由学院学工办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学院社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评审。
2.全院竞争奖学金设班主任直推名额,每位班主任可推荐0-1位同学参与学院答辩。直推名单提交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可进入学院答辩。同专业分班后,奖学金名额排序按照专业确定,直推名额按照班级确定。若直推名额在学院答辩未通过,该同学仍有资格参评班级奖项。
班主任直推名额应符合以下条件:(1)党员评议、班(团)评议良好及以上;(2)无负面清单所涉事项。
3.非全院竞争奖学金由各班组织评选,其中社会活动奖学金在符合基本参选条件的申请人员中单列评选,具体评选方式由各班确定。
4.同一评审年度内,纳入统一评审范围的各类校级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5.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按要求在系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的起止时间段界定如下:
(1)申请博士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可使用入学前三年内的各类支撑材料,但不含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曾使用过的材料。
(2)除特别说明外,其他奖学金申请材料的时间段从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申请材料的单位要求:除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外,作为评审支撑材料使用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以同济大学为第一单位,且应与本专业相关,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副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不予加分。
6.各班级根据本细则及当年度经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的综合测评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确定初评名单上报学院,由学院组织后一阶段的评审或材料复审工作。全院答辩竞争奖学金的评选总分由初审综合测评分数和答辩评分组成,初审分数占70%,答辩分数占30%。
7.《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每年进行修订,在广泛征求全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学校最新要求,结合前一年评审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修订,并在当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前公布。
8.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院内评审后确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的各类材料按要求保存备查,保存期自表决之日起计算3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监督
1.对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学院纪委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研究生奖励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 附则
1.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秘书处备案。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环内〔2022〕47号)同时废止。
3.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