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环委〔2023〕8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中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互爱互助的良好风气,对经济特殊困难的本学院退休及在职教职工给予补助,特设立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条 爱心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启动资金;
2.教职工捐助;
3.企业捐助;
4.社会捐助给学院,并注明将捐助部分的10%-20%用于爱心基金的;
5.其他来源。
第三条 爱心基金由学校基金会专门列项管理。
第四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三章 基金申报对象
第五条 凡本学院在编/在岗(包括校聘、院聘)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申报爱心基金。
第四章 基金补助、补偿范围
第六条 下述情况造成家庭费用实际支出(不包括医保报销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基金补助:
1.教职工本人因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2.教职工本人因公负伤、遭遇交通意外而致伤者;
3.教职工家庭遭受意外灾害,损失严重而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4.教职工因病或突发意外去世而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5.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个人所在基层组织提出申请,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申请一次。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和拨付额度如下:
家庭费用支出 |
资助额度 |
|
家庭费用支出 |
资助额度 |
30-40万元 |
10万元 |
40-50万元 |
12万元 |
50-60万元 |
15万元 |
60-70万元 |
17万元 |
70-80万元 |
20万元 |
80万元以上 |
25万元 |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作为学院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共9人,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分管财务副院长担任。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学院工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爱心基金相关事务。
第十条 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筹集资金、审核补助、确定补偿金额以及讨论其他基金有关问题,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人员情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爱心基金补助时,应填写《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爱心基金申请表》(附件),同时提交有关凭证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个人或个人所在基层组织提出的申请要求,学院工会核实后签署意见,提交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由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管核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调整使用范围,须经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基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环委〔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爱心基金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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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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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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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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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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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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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后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工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