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同济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期退休暂行规定》经同济大学2022-2023学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23年5月14日
同济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期退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有关退休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在职在编、身体健康、师德师风优良、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优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或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且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以在职身份继续开展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全职聘用的国(境)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从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客观需要出发,强化落实校院两级责任,规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退休与延聘相关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流师资队伍,深入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国家和上海市要求执行。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参照两院院士退休年龄政策执行。
第二章 延期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人事处审批,可延期退休:
(1)在培养教学团队、课程教学、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生指导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2)在培养一流科研人才或团队、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实施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3)在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4)在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延期退休审批条件见第六条至第九条。
第六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及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省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延期退休至任期(聘期)结束,原则上最多可延期至年满65周岁。
第七条 在立德树人成效、学术研究贡献、学术声誉与社会影响方面,满足其中列举条件之一或有其他相当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最多可延期至年满65周岁:
(1)立德树人成效:
①入选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最美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万人计划”教学名师、上海市教育功臣、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等;
②近五年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4,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
③近五年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两篇及以上一级学会或学科评议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学术研究贡献:
①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奖特等奖排名前4,或国家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国家科技奖二等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第1;
②近五年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哲社奖(含决策咨询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
③主持在研(非延期)的国家级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或重大科研计划和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2030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④主持在研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500万元或以上);
⑤近三年有科研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3)学术声誉与社会影响:
①长聘教授、长聘特聘教授;
②受聘省级或以上政府参事、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等;
③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能引领本学科发展,是本学科领域公认的著名学者;或在业界享有盛誉,是本领域公认的著名设计师、艺术家等。
第八条 在立德树人成效、学术研究贡献方面,满足其中列举条件之一或有其他相当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最多可延期至年满63周岁:
(1)立德树人成效:
①入选上海市“四有好老师”(教书育人楷模)等;
②近五年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不限排名,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
③近五年获得国家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2;
④国家级或上海市一流本科课程负责人;
⑤近五年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一级学会或学科评议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⑥近五年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等。
(2)学术研究贡献:
①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不限排名,或国家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国家科技奖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排名第1;
②近五年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哲社奖(含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③主持在研(非延期)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等级由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先进技术研究院认定);
④主持在研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300万元或以上);
⑤近五年作为第一完成人的决策咨询报告获得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特别需要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延期退休时,可不局限于年龄和具体审批条件限制,由人事处报学校人事安排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延期办理程序
第十条 人事处提前将应退休教职工名单通知所在单位。申请延期退休的教师,应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年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确定拟延期退休的教师,须按规定填报《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退休年龄。逾期未申请或审批不通过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可直接申请延期至其协议期限当年的本人生日月份退休(不超过65周岁),其他情况延期退休申请需每年办理一次,一次批准延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延期退休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延期退休教师计入其所在单位正高级职务(岗位)额度。各单位应严格把关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期退休审批工作,学校对把关不严的单位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聘任单位和人事处应根据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期考核要求,严格把关教师延聘考核管理。延期退休教师在完成所在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期考核要求的同时,还须承担青年教师指导工作。延聘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次延期退休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教师延期退休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报人事处核备,终止延聘,即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所在单位和团队做好其工作交接手续和在读研究生的后续安排:
(1)本人提出不再延聘的;
(2)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3)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5)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6)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论文质量问题的;
(7)其他不适合继续在职在岗工作的。
第十六条 对于办理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相关学院和部门要全心全意做好退休教师的服务工作,向退休教师传递组织温暖,将对退休教师的关心关爱工作落在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