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3〕3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保障实施细则》经2023年3月13日第6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保障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质量是体现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的主要标志。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阶段成果报告、预答辩、隐名预评审、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环节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章程》《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位论文选题评阅答辩工作规范》《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与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招生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分管院长、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导师代表组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章程》,加强对研究生招考、生源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保持合理的报录比、师生比,确保录取的研究生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培养潜力,为后续培养工作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学科专业招收非全日制研究生比例占当年总录取人数比例不得超过8%。
第三章 直博生资格考试
第六条 直博生入学后应参加资格考试。资格考试以系为单位进行组织,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构成,另设秘书1人(由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七条 直博生资格考试成绩由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共同组成。最终资格考试结果根据总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通过四类,其中优秀率与良好率合计不高于50%。通过资格考试者,方可获得博士候选人资格,具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资格;资格考试不通过者,可申请转至硕士阶段学习。
第四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选题以研究方向为单位,实施集中选题。依据《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同济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对于论文选题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每人选题汇报和答辩总时长不得少于20分钟,博士研究生每人选题汇报和答辩总时长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条 学院实施研究生选题导师负责制:导师审核学生提交的选题报告,判定学生参加选题或缓选题。
第十一条 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第一次未通过者,须在不少于6个月后重新进行选题汇报和答辩。若仍未通过,视为自动终止学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拟退学的硕博连读(博士阶段)研究生和直博生经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为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分流至硕士培养阶段。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由各系集中组织实施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中期(综合)考核实施两级考核。第一级考核为思想政治考核,思想政治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由学院党委审核并提供该项考核结果。对于有违纪记录的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成绩降档;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第二级考核为专业综合考核。中期(综合)考核考评组由系主任、各系(所)支部书记、副系主任以及不少于2名博士生(硕士生)导师构成。考核以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答辩及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因健康状况、参军、支教等导致休学,或因公出国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参加中期综合考核的博士生,可以申请缓考核,在后续考核中可参加优良评选;由其他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参加中期综合考核的博士生,在后续考核中不可参加优良评选。中期考核缓考核申请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审核。
第十六条 中期综合考核第一次不通过者应在不少于6个月后重新考核,通过后成绩均记为合格。若仍未通过的,视为自动终止学业,予以退学处理;拟退学的硕博连读(博士阶段)研究生和直博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为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分流至硕士培养阶段。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应进行排序,成绩比例严格遵循优秀与良好比例合计不高于80%的原则。
第六章 论文阶段成果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个人学制到期前获得“论文阶段成果”相关学分。“论文阶段成果”学分获得以参加导师主持召开的论文阶段成果学术讨论会(下文简称“讨论会”)或论文阶段成果学术报告会(下文简称“报告会”)为前提。
第十九条 讨论会或报告会是博士研究生自学位论文选题至论文预答辩会举行前(或学制到期前),对博士研究生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的交流和汇报。
第二十条 博士生本人在系统中提出召开讨论会或交流会申请,由导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导师应组织不得少于3名评审专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召开会议,对学生论文阶段成果进行评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前,博士生本人应提前3天将会议信息公示在明净楼一楼橱窗公告栏。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后,博士生本人需在系统中提交会议相关成果,由导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 预答辩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在参加学院平台盲审前,必须通过预答辩。
第二十四条 预答辩采取导师回避制度,博士生导师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其所指导学生相应组别的预答辩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博士生的预答辩表现进行评定,并在《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预答辩评价表》(附件)上打分:
学位论文选题及科学问题、研究方案及手段;
主要成果创新性及科研成果情况;
学位论文系统性及完成度;
汇报与答辩情况。
每项指标评定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等级A为25分,等级B为20分,等级C为15分。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结束后,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到场评审专家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计算学生预答辩成绩。
第二十七条 预答辩实施末位警示制,综合评分排名处于末尾20%且低于85分的学生须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二次复审,在综合考虑申请人博士论文创新性及成果水平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无记名投票,判定申请人是否通过预答辩(全体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预答辩未通过者,必须根据预答辩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针对课题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指导下,做出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后,方可申请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未通过者不能参加学院平台盲审、教育部平台盲审及正式答辩。
第二十九条 通过预答辩后,学生应根据预答辩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提交学院平台盲审。学生应在送审论文后附上对于预答辩专家所提出问题的回复及修改说明。
第八章 论文查重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结果以复制比表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通过
在首次检测中,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20%、“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10%且“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小于10%则为“通过”。论文查重检测结果为“通过”者,方可进入论文盲审环节。
2.首次不通过
在首次检测中,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在20%-30%之间,或“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在10%-20%之间,或“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0%-20%之间,须进行第二次检测。首次检测不通过者,可在首次检测之日起至少1个月后,提出学位论文第二次检测申请,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盲审环节。
3.再次不通过
第二次检测没有通过,学生需要在第二次检测之日起至少3个月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第三次检测申请,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盲审环节。第三次检测如未通过,检测结果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建议取消其学位论文盲审及答辩资格。
第三十一条 在首次检测中,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0%,或“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大于20%,或“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大于20%,需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中,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须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生工作单位;认定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可再次提交检测申请,重新开始检测流程。
第九章 博士生隐名预评阅(盲审)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学位论文在预答辩通过后须提交学院研究生论文管理系统进行隐名预评审。如第一次隐名评审意见有1份及以上不通过,学生应对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原则上3个月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导师书面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3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定,3名评审专家均签署评审通过意见,方可再次送审。如第二次隐名送审仍有1份及以上不通过,学生须重新申请预答辩及后续答辩流程。
第三十三条 通过学院评审后,博士生学位论文应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盲审。盲审时评审意见有1份及以上为不通过的,学生须根据平台反馈的意见修改论文。原则上3个月后,方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导师书面同意后,递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如审议通过(全体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通过),论文应重新提交至学院研究生论文管理系统送审。如审议不通过,学生须重新申请预答辩及后续答辩流程。
第十章 硕士生隐名预评阅(盲审)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论文完成后应在同济大学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抽盲审,抽中盲审的学生论文送至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进行隐名预评审,未抽中盲审的学生论文在我院研究生论文管理系统进行隐名预评审。
第三十五条 如第一次隐名评审结果为不通过,学生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至少1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审申请,经导师书面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3名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定,3名评审专家均签署评审通过意见后,才可以再次送审。如学生及导师不认可评审结果,学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经导师书面同意后,由导师提交复议申请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遴选1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如评审结果为通过,则学生可直接进入申请答辩流程;如第二次隐名送审仍不通过,学生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至少3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书面同意,方可递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通过)的视为盲审通过;审议不通过的,学生须重新选题并完成后续答辩流程。
第十一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院平台盲审及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盲审后,方可进入申请答辩流程。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先进行预评审,学生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必须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后,才可送交至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
第三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45天送交3至5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位,校内专家至少1位;评阅人中校内、校外至少各有1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是否可以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第三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院平台盲审或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盲审后,方可进入申请答辩流程。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先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后,才可送交至同行专家评阅。
第四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送交至少2位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应为本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是否可以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第四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其中,校外同行专家2至3位,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如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则答辩委员会至少由6人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第四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工作。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为本学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如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则至少由4人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第四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章 答辩督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答辩督导机制,成立由15名资深教授组成的答辩督导组,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工作。答辩督导原则上以随机抽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每学期每位委员督导次数不得少于3次,总体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安排。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科委员会成员、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巡查所辖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答辩会议。
第十六章 答辩后论文修改
第四十七条 答辩委员在学生答辩过程中应针对其论文存在的问题提出评价意见,论文答辩完成后,由导师检查督促具体意见在论文中的修改情况,确保修改意见落地落细。学生应针对具体修改意见撰写修改说明,经导师签字后,交由学院存档。
第十七章 学位审核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标准,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综合表现、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学位授予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申请学位发表学术成果要求,应面向一流学科建设要求,引导研究生多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十八章 论文抽检
第四十九条 如学位论文未通过上级部门抽检,则分委员会应将参与该论文评阅及答辩的相关专家列入灰名单,即暂停相关专家参加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
第十九章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五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态度与履职情况、师德师风与规范、学术水平与成果及科研经费与贡献,结合学科的发展需求,对申请导师资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1.因公出差或出国、因私出国或休假等超过1年者,暂停列入招生导师名单。
2.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仍在处理期的教师,暂停列入招生导师名单。
3.对资助研究生经费有欠款的导师,暂停列入招生导师名单。
4.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指导教师限制招生:
(1)近5年,根据上级部门组织对我校授予学位后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5年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暂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
(2)近5年,本人或与所指导研究生联署发表学术论文、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违规,并经学校认定者,暂停招生不少于3年。
(3)本人或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行为不当,受到投诉、举报或行政处分等并经学校认定者,视情节按相关管理办法限招或停招。
(4)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或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视情节按相关管理办法限招或停招。
第二十章 导师招生名额分配
第五十一条 如所指导的博士生获得全国一级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则该导师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可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鼓励符合条件的导师积极开展院内、校内跨学科招生。
第五十二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1人(获得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人才、重大项目奖励名额的不超过2人。如有校级合同约定,则招生名额不受此限制),在读博士生不超过10人。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每年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人(推免生招生时每人不超过2人),总人数由各学科专业确定。学校中级(讲师及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称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副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第1名学生通过中期考核后,已发表科研成果基本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可以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纳入下一年度统一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预答辩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