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4〕3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2024年4月15日第12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动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济大学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各项经费所购置的单台价格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包括行政设备和后勤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完好率,实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大型仪器设备的服务收入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设备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安全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体现和符合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目标。
第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学院从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和绩效评价的原则下,学院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相关人员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置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长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城市污染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行政办公五个建账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按设备属性分属至对应的建账单位进行归口管理,应做到分类管理、界面清晰、数据准确。
第七条 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总体实施,根据工作机制依次为学院仪器设备分管负责人、学院设备管理员及建账单位设备管理员。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和开放共享制度。
第九条 学院仪器设备分管负责人、学院设备管理员、建账单位设备管理员及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各司其责,协同做好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职责详见《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申请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管理及处置报废等流程需根据设备属性,依托对应建账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对于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编制项目立项计划及年度购置计划,经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如需调整,应由项目组或有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 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学院设备管理小组应及时组织申报本学院下一年度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的采购计划,经论证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学校的新增资产购置计划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复后方可购置相应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科建设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的同类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三)难以在学校现有范围内调剂使用。
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该加强论证,做到合理、科学配置。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和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预算金额单台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填报《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单价(批量)10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大型仪器设备,还需填报《同济大学进口产品专家意见表》。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单价大于等于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论证要求及流程按照《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科学性、共享性、配套条件的落实、预计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申购单位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论证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会,须有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和所属建账单位设备管理员参加并签到,以作为设备购置后续审批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安装后,运行指标应以采购合同中的验收指标为准,而非仪器厂商的安装指标。
第十九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配备操作规程及使用记录台账(含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台账使用学院制订的统一模板按时按实认真记录,设备使用管理人和实验室平台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包括账账核查、账物核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建账单位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日常运行管理,做好使用记录登记督察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建账单位管理员须定期对所属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台账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建账单位管理员须定期对所属大型仪器设备的在线信息与实际状态一致性进行核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配置变更或其他信息变更后,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及时登录学校设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拆改分解时,应征得学院设备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并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移至院外使用,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暂时移至院外使用的,由设备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建账单位设备管理员和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暂时移至院外的仪器设备时间上不能超过申请期限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期满后应及时将设备移回学院重新安置并更新信息。
第二十八条 暂时安置在院外的仪器设备,设备使用管理人和实际管理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和台账登记工作,并对仪器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均应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机制,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在本人权限内操作大型仪器设备,培训不合格不可直接上机操作。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设备;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设备;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设备;
(五)闲置设备;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具体参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论证会,须有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和所属建账单位设备管理员参加并签到,以作为后续审批的必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已审批通过的待报废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在一个月内沟通和协调学院联络人员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设备移至学校回收仓库,以便设备空间的重新利用。
第七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除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学校、单台(套)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学校共享平台实行开放共享。鼓励设备原值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实行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同时,对校内、校外开放,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户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的方式。按照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进行定价,收取费用。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依托学校共享服务平台面向全校及社会开放,收费管理方式按照《同济大学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试行)》执行,收费标准参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90%由学校拨付给学院,主要用于:
(一)学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实体平台和实验室建设;
(二)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实验耗材购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
(三)交流和培训、论证评审、技术开发研究;
(四)各类宣传、出版文献费;
(五)人员费、劳务费等(该类费用不超过30%);
(六)贷款购置设备的本息偿还。
第三十九条 学院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设备管理情况、共享服务成效、使用效益等。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考核结果将作为设备申购、使用预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对开放共享服务成效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在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共享收入,学院将根据考核结果返还至设备管理人员所属的实验室或课题组,用于该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实验耗材、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和培训等。
第八章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与评价,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利用,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管理、使用效率、成果产出、人才培养、服务成效等方面。评价指标数据来源于仪器运行原始记录和相关职能部门收集的基础数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信息和设备使用登记台账)。
第四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优秀的实验室和设备使用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率低,管理维护或共享服务差的实验室和设备使用管理人员给予批评,并对教职工及所属实验室后续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公共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等给予限制。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的实验室,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