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16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5万元(不含)以下修缮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5万元(不含)以下修缮项目管理细则》经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4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1月7日第35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5万元(不含)以下修缮项目管理细则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5万元(不含)以下修缮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各部门自筹修缮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根据《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同济大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同济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修缮项目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进行土建、环境绿化、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更换、装饰、装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科学规划,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管理修缮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5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修缮项目重大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由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第六条 为保证各项修缮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设立了修缮项目工作小组,由修缮工作分管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组长为分管负责人,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修缮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修缮项目工作小组统筹负责学院各部门(含学院行政办公、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平台、各课题组等)修缮项目的立项、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与归档工作。指定学院办公室主任为学院行政办公修缮工程负责人,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平台、各课题组负责人为本部门修缮工程负责人,负责修缮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管理流程
第八条 学院或各部门自筹经费采购的修缮项目应报学院修缮项目工作小组立项并实施管理,同时根据项目类型和性质到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报备。确应工作需要涉及房屋结构改造工程的,须经学院审核同意并到学校基建处报备。
第九条 5万元(不含)以下且没有涉及房屋结构调整的修缮工程,属于零星采购范畴。
第十条 以上所述项目的申请、执行与管理的规范性流程如下:
(一)各部门在实施修缮项目前,应选择至少两家施工单位(学校库内单位)进行方案比选/报价,并提前将施工方案、设计图纸、报价及有关立项的文件,报学院修缮项目工作小组备案。
(二)学院修缮工作小组负责“同济大学修缮项目备案公示表”及修缮合同的会签。修缮合同中的用户代表方应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各部门负责人在“同济大学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工程申购、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经费管理和施工结算审核。
(四)施工现场需要张贴由基建处、学院、施工单位同时签字并盖章的“同济大学修缮项目备案公示表”。公示表中需要明确施工单位以及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员,在整个修缮过程中进行施工安全监管。
(五)各部门应做好修缮项目的安全管理,并填写“同济大学修缮项目施工日志”和“同济大学自筹修缮项目日常检查表”。“施工日志”应每天填写,主要记录安全检查方面的具体事项。“日常检查表”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施工周期填写2-3次,主要检查消防、防护、在岗等各方面并记录。
(六)施工单位安全员需要持证上岗,各部门安全监管员应每天检查施工安全情况。
(七)各部门应监督修缮项目的进度管理,并填写“同济大学修缮项目施工例会记录”,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施工周期应有2-3次例会记录,具体由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管理。
(八)各部门应做好修缮项目的质量管理,按预算书、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并填报“同济大学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单”提交学院修缮工作小组备案。同时还应提交“同济大学修缮项目施工日志”、“同济大学自筹修缮项目日常检查表”、“同济大学修缮项目施工例会记录”给学院修缮工作小组备案。
(九)修缮工程竣工时,各部门需将竣工验收单、竣工结算清单报学院修缮项目工作小组备案。
(十)竣工验收单中,各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情况进行打分评价(优5分、良4分、中3分、差2分、未完成1分)。
(十一)学院修缮工作小组每个季度将对各修缮项目的验收打分进行统计,连续两次验收打分低于4.5分(含)的施工单位,不再列入学院自筹经费修缮项目入围名单。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优先安全,统筹兼顾,规划、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安全监督,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若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将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对实施修缮项目的部门进行处理;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项目预算和支付的经费执行,确保经费使用真实、合理、有效。
第十四条 在施工期间,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立项阶段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增减施工内容。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规避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修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5万元(不含)以下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环发〔2019〕第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