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43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经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3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1月28日第38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 理办法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良好秩序和科研环境,对学院师生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等规定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实验室功能区内的办公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覆盖、全员治理、人人有责”的原则,学院与各实验室、课题组、各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 学院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是各实验室平台负责人、课题组责任教授等,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与监督,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
第六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查制度。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院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每次进行检查和督查后,形成检查、督查结果报告,学院办公室及时发文对检查情况进行通告,对管理工作优异的实验室通报表扬;对当月学院、学校及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实验室及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当月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通告。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别
第七条 违反一般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1.违反《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中一般安全等级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其它被认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重大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
1.违反《自查表》中重大安全等级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其它被认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九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
1.实验室自身或者直接引发损失事故、破坏事故、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等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2.被教育部、上海市、学校、学院检查、督查和抽查发现的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每月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和当月发生安全隐患事件的实验室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发文通告批评,对管理规范的实验室通告表扬。
第十一条 实验室违反一般安全规定的处罚包括:
1.检查中发现2次及以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实验室予以通告;
2.检查中发现3次,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当事学生通报批评。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取消评优、评奖教金资格。
3.检查中发现4次及以上,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发文通报批评。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取消评优、评奖教金资格;扣罚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当年度绩效各5000元;实验室关停1周整改;吊销该课题组师生实验室准入证,并重新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实验室违反重大安全规定的处罚包括:
1.检查中发现1次,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员予以通告,并下达整改通知单;
2.检查中发现2次及以上,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当事学生进行发文通报批评。实验室关停1周整改;吊销整个课题组师生实验室准入证,并重新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和考试;学院对安全负责老师给予警告,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教金资格;扣减实验室负责人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1名;扣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本年度绩效各1万元;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处罚包括:
1.检查中发现违反重大安全规定1次或一般安全规定3次及以下,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学生当事人予以通告批评,学生参照学工处奖学金评定细则扣除相应分数;
2.检查中发现违反重大安全规定2次或一般安全规定4次及以上,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学生当事人予以通告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奖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罚,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或个人同时违反一般安全规定和违反重大安全规定的,相关处罚叠加处理。
第十六条 对通告结果拒不整改、屡查屡犯者,工作小组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单独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处理处罚的计算时间为:教师为一个自然年度,学生处罚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对检查通告、整改通知单、通报批评有异议的,自收到通告、整改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进行申诉,由领导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工作小组定期报送发文通报及统计结果至党政联席会议,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认后,相关处罚送达相关系(所)、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财务室等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同环发〔2019〕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