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3〕5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荣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荣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3月20日第7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荣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荣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正向激励机制和良好育人环境,激发全院教职工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作出贡献,参照《同济大学教职工荣誉奖励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将立德树人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全过程,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
第三条 学院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增强教职工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第四条 教职工荣誉奖励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面向基层一线教职工、分类设奖、广泛覆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荣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负责教职工荣誉奖励工作的顶层规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学院设立各荣誉奖励评选工作小组,分别由分管副书记、副院长担任组长,由党委委员、教工支部书记、平台负责人、工会委员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教职工荣誉奖励工作的评选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和各奖项候选人遴选推荐。
第三章 教职工荣誉体系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荣誉奖励分为以下三类:
(一)综合类奖项:表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深受广大师生爱戴、对于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教职工,设立杰出贡献奖,院庆逢五逢十周年进行评选。
(二)单项类奖项:表彰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支撑等单项工作中,立足本职岗位、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职工,设立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科学研究先进个人和管理服务先进个人等三类荣誉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评选。
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修身,潜心治学,开拓创新,践行教书育人使命,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关心关爱学生;注重教学研究,在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人才培养方面作出卓越贡献,在广大师生中享有较高声望的教师。
科学研究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敬业爱岗,勇于攀登学术高峰,在前沿探索、科学创造、成果转化、国际合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发展重大需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力的优秀教职工。
管理服务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善于开拓创新,在争取资源、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突发情况应对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教职工认可度高,为学院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从事管理、教辅及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专项类奖项:表彰在其他专项工作领域无私奉献、勇担使命,起到表率作用、表现优秀的教职工,设立师德师风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含师德标兵)、优秀党务工作者、教书育人奉献奖(当年退休教师)等奖励和荣誉称号,原则上每年进行评选。
第八条 获奖人员由学院专项经费和社会捐赠基金进行奖励。学院专项经费支持的荣誉奖励由学院评定和颁布;社会捐赠奖由学院初评并推荐上报,同济大学奖教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名单由学校颁布。
第四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荣誉奖励主要面向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教职工(含全职柔性引进人才)、博士后、高研院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及公共服务岗派遣人员等,部分奖项也兼顾退休党员或当年退休教职工。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参评各级各类荣誉,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为人师表,品德高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三)工作作风优良,勤政廉政,师生认可。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五)满足参评荣誉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各级各类荣誉:
(一)涉嫌违纪违法等,正在接受相关纪律、经济、民事等问题审查尚未结案或者等待处理的。
(二)受各类处分、处理尚在影响期的。
(三)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按规定其它不适宜参评的。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间不参与管理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外的荣誉评选。
第五章 评选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荣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年度整体奖励方案。
第十四条 评选实施细则应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工作纪律、表彰奖励等内容,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各荣誉奖项评选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在广泛征求学院教代会代表意见,并报教职工荣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生效。荣誉评选过程应包括人选推荐、组织评审、审定、公示、发布表彰决定等环节。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做出奖励决定的,按程序撤销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励金: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获得荣誉后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按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应用
第十六条 召开表彰大会,大力弘扬先进典型,积极宣传获得荣誉奖励教职工的优秀事迹;优先推选参加上级部门所设奖项评选。
第十七条 注重教职工荣誉奖励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优秀典型示范和激励作用。奖励结果作为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晋升、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原则上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先进奖与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四类荣誉奖励同年不可兼得,三年内同一人不参评同一奖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