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3〕7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章程》经2023年5月15日第14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章程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升,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同济大学教务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务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工作决策机构,对学院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审议和审定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超过21人。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党委副书记、系主任、副系主任、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务及学位评定相关工作的委员以及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的教授代表若干名组成;校外企业或行业代表2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代表2名,研究生会主席、学生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四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授委员会提名,学术委员会议审议,党委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由院长聘任,名单报学校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教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设秘书1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如在一学年内无故缺席会议2次及以上,或不能勤勉尽责,或行为不端,经正、副主任委员提议,学院教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可以中止对其委员职务的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务委员会推荐;如遇职务调整或者工作变动,则自然更替。新任人选报请学院教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案;
(三)审定学院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院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五)审定学院本科生专业设置与调整认证方案,接受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初步方案的申诉;
(六)领导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实施;
(七)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学院(系)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教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召开委员会议。
(二)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就某一特定议题进行审议。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四)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议须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宜需表决时,可进行通讯投票。委员委托表决无效。
(五)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涉及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相关的奖励或处罚事项,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六)委员会主任有对委员会决议提出复议的权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院教务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务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委员会(教材委员会)章程》(同环发〔2021〕第0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