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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同济大学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不断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师资队伍。
第三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严谨求实,把师德师风建设与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师德师风建设与人才培养、教师个人发展结合起来。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类教师、教辅岗、思政岗和管理岗人员、专职科研队伍、在站博士后、院聘和返聘人员等全体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组员:党、政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
第六条 系所、组室部门、博士后所在党支部成立由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等组成的部门师德师风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由支部书记担任组长,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师德师风考核。考核小组组成人数一般为奇数,不少于五人,不超过九人。
第七条 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考核小组成员如遇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在考核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要求、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应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考核小组要严肃开展所在部门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避免考核形式化、随意化,不断充实师德师风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教职工所在部门和党支部应实时记录教职工政治学习考勤情况、先进典型事迹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师德师风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终考核时由各考核小组组织进行。
第十条 师德师风日常考核由各考核小组按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注重考核教职工师德师风日常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由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模范遵守《同济大学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在学院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不存在本文件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况,在部门师德师风考核评分前列的教职工。
2.合格:自觉遵守《同济大学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师德师风表现良好,未出现《同济大学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所列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在部门师德师风考核评分不低于60分的教职工。
3.不合格: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或在部门师德师风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比重40%),考核小组评议(比重60%),考核小组给出综合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研究审定,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1.个人自评。由参加考核人员对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师德师风自评表》(附件1)评价标准,逐项自我对照打分;填写《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表》(附件2)中个人信息和小结部分,完成后将表格提交部门所在支部。
2.考核小组评议。由考核小组对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小组评分表》(附件3),对所在部门成员逐一对照打分,确认初审意见,推荐优秀比例不超过25%。
3.学院党委审定。学院党委会专题研究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等级。
4.考核结果公示。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师德师风考核主要内容: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教材、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4.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5.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所列的学术不端行为;
6.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直升研究生、就业、奖(助、补)学金、发展党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7.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8.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教育教学,擅自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9.在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10.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1.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情,将师生关系变为人身依附关系等;
12.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13.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4.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未达“一票否决”的,师德师风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1.职业操守与工作纪律失范,不能正确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
2.教学质量与指导责任落实不力,未能满足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的;
3.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4.资源使用与管理违规,未按规定管理使用公共资源;
5.无正当理由,政治理论学习与集体活动参与度低的;
6.在学院和部门公共服务中态度消极,表现不良的;
7.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应用于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及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续聘、各类评优奖励活动,以及其他需进行师德师风考核的工作。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申报、干部选任、参评或推荐参评各类荣誉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的,方可开展相应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终止相应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若有正当理由,可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复议批准后,可重新进行评价,重新评价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师德师风评价考核细则(试行)》(同环委〔2024〕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自评表
2.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表
3.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小组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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