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环委〔2022〕2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中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5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改革发展,依据《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同济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完成学院“双一流”建设和学院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学校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学院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在本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的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和学科发展、基本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薪酬和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监督大会决议与大会通过相关事项的工作落实;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上级安排,配合完成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的工作;
(七)根据上级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学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需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教职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部门应当预先通报学院工会;
(二)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会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通过各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给有关部门;
(三)有关部门听取汇总意见后,对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需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补充后再将书面材料提交大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四)在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学院工会具体组织代表就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以及学院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召开专题会议,实施上述程序,并在下次大会上提请确认或审议。
三、学院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九条 学院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由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学院工会向代表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领导干部、专家、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召开教代会前,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代表产生,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
四、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分配比例在学院各机构选举产生。选举学院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所)、科室等为选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各选区由教职员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代表构成合理,既要有学院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和先进个人等方面的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应为学院教代会代表。学院主要领导可以不占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区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区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按照民主程序对本选区教职工代表进行罢免、更换或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任期内在院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选区一般不再补选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区可按照民主程序增补代表,并向下次大会报告增补情况;
(四)教职工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区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所在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五)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区撤销其代表资格。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学院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协助学院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态度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六)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选举及换届筹备工作;
(二)负责学院教代会的会务工作,提出会议议题和工作方案,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受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协助完成学院民主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六)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并报学校教代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