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环委〔2024〕22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2024年6月24日学院第23次党委会会议和第19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4年7月13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同济大学关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同济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试行)><同济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试行)><同济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前置研究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是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院属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议事与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与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1)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讲话精神;
(2)对学院发展规划与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研究和布置。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1)审议学院、学科发展建设规划;
(2)研究布置一流学科建设规划、学科评估、专业评估;
(3)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1)讨论决定学院下属系、所、中心、实验室、图书分馆等机构单位的增设、调整、撤销、合并、更名等;
(2)讨论决定学院下属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管理、咨询类组织的增设、调整、撤销、并、更名等。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1)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与执行,审定年度财务决算;
(2)讨论决定学院大型活动、大额劳务等大额资金使用;
(3)审议学院年度采购计划;
(4)审议学院接受大额捐赠事宜。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学院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2)研究决定学院信息系统建设、大型活动、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的采购方案;
(3)研究决定学院办公室、实验室及其他基建修缮项目决策、变更方案。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学院办公室、实验室等空间资源分配;
(2)研究决定学院实验经费、耗材、设备等办学资源分配;
(3)研究决定学院大宗实验设备配置和大额实验耗材购置;
(4)研究决定学院实验平台、实验服务中的大额支出、合同签订;
(5)讨论学院重要资产的盘盈盘亏与处置;
(6)审议学院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7)研究决定学院办学空间安防、技防、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乡维保、维修等事宜。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研究和布置学院与地方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共建对口帮扶等的具体事宜。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审议制定学院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
(2)讨论或通报行政审批与后勤管理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1)审议学院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2)研究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审议突发事件预案与处置方案;
(3)讨论学院通过领导班子安全责任分工方案;
(4)审议学院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方案。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研究学院专业技术类(教师系列、思政系列、教辅系列)管理类、工勤技能类等教师队伍建设事宜;
2.讨论通过学院对教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通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重点学生事宜,讨论通过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决定。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1.研究和推进学院科研项目、实验室、平台建设;
2.讨论学院重大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3.审议学院重要科研成果转化的方案、协议、奖励分配;
4.讨论决定学院大额度科研经费采购项目。
(五)学术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1.研究学院发展规划;
2.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3.研究学院重要改革举措;
4.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1.研究学院学科建设或调整方案,专业设置、调整、建设方案、学生培养方案;
2.研究学院本科生招生方案、研究生招生方案(含暑期学校、推免);
3.研究学院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教学质量评估等。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1.研究学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计划;
2.研究学院人才岗位协议与考核评价方案;
3.讨论学院各级各类人才计划推荐人选。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1.讨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等推荐人选;
2.讨论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职称评聘初评组学科组、分委员会、师德师风考核小组人选。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1.讨论学院合作办学、非学历合作办学方案;
2.讨论学院与国(境)内外组织(政府机构、基金会、协会学会、高校、研究机构、驻华使领馆、公司及其在华分支机构等)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事宜;
3.讨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出国(境)计划、临时出访计划;
4.讨论学院国际学生招生、培养方案等;
5.讨论学院公派出国(境)学生、访问学者方案与推荐人选。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1.讨论学院教师引进、培养等重要事项;
2.讨论学院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事宜;
3.讨论学院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1.讨论学院教职员工的招聘、调动、晋升、考核、解聘等;
2.研究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协议、长(预)聘条件与聘期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办法。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1.讨论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等各类重要表彰、奖励人选;
2.讨论院内表彰、奖励的设立、评选及撤销。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讨论需经党委会会议把关的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决算等。
第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院班子成员可按应急预案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
第七条 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或基层党组织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工会主席,不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内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专职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政负责人交替召集主持,到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一般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除不宜公开的内容,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和本人学生、课题组成员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相关事项,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准确、规范,在此基础上编发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提出,但在决定改变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督,接受学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20修订版)》(同环委〔202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