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正在公示中,截止至2023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根据《同济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院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提案工作是学院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学院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指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立案后交付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小组
第四条 为方便开展提案工作,学院提案工作小组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担任。学院工会主席任提案工作小组组长,学院工会负责协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任提案工作小组副组长,其他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提案工作小组委员。提案工作小组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
(二)初审征集到的提案,建议学校或学院承办;
(三)对于学校承办的提案,组织校教代会代表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对于学院承办的提案,将确定的立案和建议的提案分配给学院分管领导承办;
(四)组织召开提案工作布置会;
(五)了解学院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的分管领导抓紧办理;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学院分管领导重新办理;
(六)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检查提案落实进度;
(七)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八)组织教代会代表调研等。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每年召开全体会议1-2次。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实行民主方式表决,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正式代表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草案,两位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由学院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后成为正式提案或建议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范围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院的全面深化改革,为把我院建设成世界一流学科的目标献计献策。凡属学院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
(一)关于创新团队建设、人才体制机制以及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学科发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学院规划与文化建设、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涉及学院教职工民生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职工代表要通过走访教职工群众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提案。
(二)提案的撰写要求:
1.提案内容是涉及学院改革发展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是涉及广大教职工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是符合学院职权并围绕本次教代会中心议题的事项;
2.撰写教代会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3.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学院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提案力求观点清晰,内容翔实,有理由、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提案须在学院提案工作小组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可以附页予以补充。
(三)教代会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由工会印发征集提案通知和提案表,组织教职工代表撰写提案。书面提案提交给学院提案工作小组。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作为下一年度教代会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一条 学院提案工作小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代表所提交的提案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审核:
(一)学院提案工作小组对收到的提案进行预审,汇总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提案,作并案处理;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转送有关部门酌情解决并直接答复提案人;
(二)学院提案工作小组将预审的提案分配给主办或协办的学院分管领导,学院分管领导在会前充分审阅有关的提案,考虑立案办理的可能性;
(三)学院提案工作小组召开提案工作布置会,对立案提案分析商议,针对学院具体工作实际,取得一致审议意见,并根据提案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的学院分管领导;
(四)提案工作布置会商定提案办结时间。学院提案工作小组将立案提案分配给相关的学院分管领导落实办理。
第十二条 审查立案原则:
(一)依法治院原则:必须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要求的提案;
(二)技术规范原则:必须是符合提案书写规范,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的建议和要求的提案;
(三)服务发展原则:必须坚持提高站位、服务发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重点关注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和全院教职工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
(四)职权范围原则:必须是符合学院和教代会职权,且学院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四)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五)学校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答复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提案的学院分管领导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并在提案工作布置会约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完成答复办理。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由承办提案的学院分管领导给出书面回复。对涉及两个以上的院领导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的院领导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由主办领导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正式立案的提案,进入提案处理程序,及时落实办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结。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但有参考价值的作为“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可作为今后工作的参考,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第十六条 承办提案的学院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会议沟通、个别交流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的学院分管领导应重新研究,进一步落实实施后再做出答复。
第六章 提案的反馈评分
第十七条 学院提案工作小组在提案答复办理后,通知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作出满意度评价。
第十八条 学院提案工作小组负责跟踪、督促提案的落实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汇总提案的办理结果和反馈意见,向学院党委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提案处理情况,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20年3月23日印发的《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代会提案
提案人 |
|
电话 |
|
分类 |
|
提案标题 |
|
情况分析(案由、案据):
|
建议:
|
附议人 |
|
提交时间 |
|
审核结果 |
|
审核领导 |
|
审核时间 |
|
实施部门 |
|
协作部门 |
|
审核意见 |
|
注:分类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与环境治理;学院管理工作;廉政建设;总体;其他。
附:同环委【2020】3号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中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根据《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指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的范围
围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院的全面深化改革,为把我院建设成世界一流学科的目标献计献策。凡属学院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
(一)关于创新团队建设、人才体制机制以及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学科发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学院规划与文化建设、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涉及学院教职工民生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工会印发征集提案通知和提案表,组织教职工代表撰写提案。书面提案提交给院工会设在学院明净楼317“工会之家”门口的信箱内。
(二)教职工代表要通过走访教职工群众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提案。
(三)教代会提案的撰写要求
1.提案内容是涉及学院改革发展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是涉及广大教职工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是符合学院职权并围绕本次教代会中心议题的事项;
2.撰写教代会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3. 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学院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提案力求观点清晰,内容翔实,有理由、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教代会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每份提案由一名提案人提出,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附议。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教代会提案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一一审查,对不合格的提案要退回提案人,并给予解释和说明;
(二)教代会提案组对合格的提案要进行登记、整理、归纳,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三)教代会提案立案的原则
1.依法治院原则:必须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要求的提案;
2.技术规范原则:必须是符合提案书写规范,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的建议和要求的提案;
3.服务发展原则:必须坚持提高站位、服务发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重点关注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和全院教职工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
4.职权范围原则:必须是符合学院和教代会职权,且学院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
(四)凡是立项的提案,教代会提案组将请示学院党政负责人,决定提案由哪个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责任部门接到提案落实任务表后应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给予及时处理和答复。未予立项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酌情解决并直接答复提案人。
(五)为促进提案落实,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巡视,对提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提案在实施过程中,如因政策或其他不可控因素,使提案落实不能按原计划进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并在取得学院同意后,暂缓或停止执行,并向提案人做出解释;如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提案组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进展不力,影响学院整体工作进度和形象的,将给予全院通报,并视情况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凡是立项的提案,落实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提案人和提案组反馈处理结果,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附件: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代会提案
附件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代会提案
提案人 |
|
电话 |
|
分类 |
|
提案标题 |
|
情况分析(案由、案据):
|
建议:
|
附议人 |
|
提交时间 |
|
审核结果 |
|
审核领导 |
|
审核时间 |
|
实施部门 |
|
协作部门 |
|
审核意见 |
|
注:分类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与环境治理;学院管理工作;廉政建设;总体;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