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人【2021】131号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及《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及《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经同济大学2021-2022学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
2.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同 济 大 学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
(2021年10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促进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员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给予教职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教职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教职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对于违纪教职员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八条 教职员工涉嫌违纪,不宜再继续履行职务的,学校可以暂停其职务。
第九条 警告、记过处分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决定,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开除处分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决定。
第十条 对涉嫌违纪的教职员工的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单位)发现教职员工有涉嫌违纪行为或得到相关信息及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由涉嫌违纪行为的教职员工所属部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处分的,人事处部处务会初审后建议,报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主任作出立案决定。
(三)自立案之日起,由涉嫌违纪行为的教职员工所属部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在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6个月)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处分建议。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员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四)调查终结后,将全部调查材料移送审理组审理。审理组由相关职能部门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成。对由司法机关处理后移送学校的,程序性立案后由审理组依据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直接审理。
(五)审理结束后,由本规定第九条的相关机构作出处分决定。审理和作出处分决定应在调查终结后3个月内完成(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6个月)。
第十一条 各类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员工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处分教职员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员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过复核、申诉,发现所给予的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应依照处分程序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造成教职员工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影响教职员工工资待遇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待遇予以补偿;受处分期间计入教职员工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若教职员工受开除处分的,被开除的时间恢复计算为该教职员工的连续工龄。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两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由所属部门(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由给予处分的机构审核并作出提前解除其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员工本人。
解除处分后,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根据现被聘任职务及岗位确定,之后教职员工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等均按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对于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工资待遇。
第三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十九条 违纪教职员工应赔偿其违纪行为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根据其受处分情况,可以降低或停发其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或工人技术等级。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教职员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职员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聘用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教职员工是指我校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他与我校建立劳务关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同济人〔2017〕7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21年10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员工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条 教职员工被依法予以拘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该教职员工处分。
第七条 违纪教职员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移送司法机关的教职员工其行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罚,但该行为属于违纪的,应当给予该教职员工处分。
第九条 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章 违反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及立德树人基本要求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否定和歪曲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论和行为;
(二)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国革命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论和行为;
(三)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四)公开散布有悖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求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的;
(六)通过教学、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及立德树人基本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政治、组织、人事、外事等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或其他损害国家荣誉、利益、民族尊严、有辱国格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组织、外事等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保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的物品,或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品的;
(二)不听劝阻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的;
(三)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离任、辞职或被解聘时,拒不办理事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
(三)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因公出国(境)时间,或故意绕道安排行程,或未经批准进行因公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学校经济损失的;
(二)虚报出国(境)公务,购买、伪造邀请函或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等办学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的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学校有关公章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或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十二)在项目评估评审、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九)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对教学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纪情节轻微或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根据《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冒用或未经许可擅自代表学校或以校内单位名义与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或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违反财经纪律、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追缴违纪所得:
(一)设立“小金库”的;
(二)截留应纳入学校法定账簿统一核算收入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私自利用学校资源收取费用未上缴学校的;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经两次催缴,仍故意拖欠按学校规定或约定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的;
(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八)违反《同济大学关于财务支出票据报销的基本规定》等其他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侵犯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本校国有资产的;
(二)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装修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违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的;
(二)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学术保密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学术纪律、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材料的;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个人学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违反国家和学校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软件等学校知识产权和利用学校名称、校徽、场所、商标等资源谋取私利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
(二)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封锁学术及科技成果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
(五)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的;
(七)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纪行为的;
(八)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无关事宜的,或将师生关系变为人生依附关系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章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侵占学校公有房屋的;
(二)向学校提供不实的住房核定资料获取不当利益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教师公寓转租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及网络资源中的信息的;
(二)未经允许,开设代理、上传、下载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或单位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实验教学、实验室安全、设备管理、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失职、失误、擅离工作岗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使用危险品时,未按程序讲解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私自购买、存放危险品的,或对危险品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