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内〔2022〕15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3日公示无异议,2022年11月7日第35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研究机构的管理,激发研究机构创新活力,促进学院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合作等发展,推动一流学科高质量建设,根据《同济大学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机构是指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按照管理模式不同,学校研究机构分为“校设校管”“校设院管”“院设院管”三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院牵头成立,根据《同济大学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属于学院管理的“校设院管”“院设院管”研究机构;“校设校管”研究机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管理,学院在学校要求下提供支持。
第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对研究机构实行分类分层管理,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坚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研究机构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据学院发展战略对依托或隶属本学院的研究机构布局与发展进行整体规划,组织论证研究机构成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二)对各研究机构提出考核绩效要求,组织实施依托或隶属本单位的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三)落实研究机构建设所需的支撑条件和资源,对依托或隶属本学院的研究机构的人事、财务、场所、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 研究机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骨干力量,是重大科研项目和有组织科研的载体及主要实施者,应坚持“四个面向”的科学研究,加强高水平团队建设、创新型人才培养、提升国际合作质量和国际学术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研诚信等职责。
第三章 设立与调整
第七条 研究机构设立、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条件、申请设立研究机构所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以及研究机构的调整等,遵照《同济大学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申请设立研究机构,一般需经过相应的学术论证,并遵照下列程序:
(一)“校设校管”研究机构根据《同济大学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
(二)“校设院管”研究机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出建设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进行材料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学校发文成立;
(三)“院设院管”研究机构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进行材料审核后提交学校人事安排小组会议批准后予以备案成立。
第九条 研究机构成立后,按《同济大学机构编码管理规程》获得学校统一的机构编码。研究机构应根据学校人事处要求规范命名。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研究机构的运行与管理遵照《同济大学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研究机构如因工作需要聘请校外兼职人员的,应由学院严格把关,并按照学校关于外聘人员的规定实施聘用并负责管理。研究机构的办公空间及其费用支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撤销
第十一条 各类研究机构每年向学院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相关渠道公示和报告。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研究机构基本信息;
(二)研究机构的研究队伍情况;
(三)年度运行科研项目及其他相关事项总结;
(四)年度承担研究项目、经费到位情况;
(五)年度发表论文、出版物及授权专利等;
(六)年度举办的国际/国内会议、论坛和讲座等;
(七)研究机构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三年对院管研究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科研成果转化、国际影响力等。对缺乏实质性活动、运行成效不显著的院管机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