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环委〔2024〕21号
关于发布《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经2024年6月24日学院第23次党委会会议和第19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4年7月13日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同济大学章程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三条 学院主要通过中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或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视监督、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院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学院事业发展、学院基本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院部门的设置及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
(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学院重要对外交流合作事项;
(十)对单位、集体和个人的重大表彰、推荐或奖惩,包括各种荣誉称号的推荐、奖教金的推荐以及年度考核评优奖惩等;
(十一)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各部门干部的任免、推荐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人才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部门和学院系(所、中心、室)、学科平台等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享受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学院向上级和其它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四)学院向学校推荐的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人选;
(五)纳入学院干部管理范围的学科性企业中代表学院的董事、监事及经理推荐人选的确定;
(六)校级以上人才计划人选的遴选和推荐;学院各类人才引进、教职工招聘、重要人才安排等人才人事事项;
(七)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教材委员会等院级委员会和院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确定;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学科发展、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专项计划和重点建设计划,包括“一流学科”和“高峰学科”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二)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括联合成立教学、科研与工程研发机构,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等;
(四)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预算计划外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五)不动产购置、置换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二)财务预算内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三)从学院基金中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资金款项支出;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议研究决定前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和审查,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所要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学院党委组织员或办公室主任会前应将有关的材料发送给与会人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如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通过会议进行。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分别根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审议并决策相关内容,其中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汇总讨论情况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须进行票决。表决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确定专人如实、详细记录,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有关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尊重学院行政的意见,并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需要经过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按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经过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审议的有关事项,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学院党委组织员或办公室主任协助分管领导督办,分管领导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和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依据职责协助党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院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实施办法,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党支部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同委环〔2019〕20号)同时废止。